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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隱瞞違建出售 夫婦依詐欺各判5、4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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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3 18:12: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隱瞞違建出售 夫婦依詐欺各判5、4月

  新北市徐姓夫婦將新莊區房屋頂樓加蓋,隔成4間套房出租,遭到拆除大隊發文勒令拆除,徐氏夫婦卻隱瞞此事,火速透過「591售屋網」刊登廣告,並強調鄰居都同意加蓋,將房屋以770萬元賣給不知情的李姓婦人。
  交屋後,李婦經鄰居告知才知道買到違建,控告徐氏夫婦詐欺。徐氏夫婦辯稱,新北市有17萬件違件,以政府1年拆1萬件,要17年才拆得到,沒有詐欺意圖。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隱瞞屋有違建屬實,辯稱不可採,今判徐男5個月、楊女4個月,均可以罰金1000元易科1天;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學界對詐術之見解有二:
見解一:
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歪曲或掩飾事實的手段。詐術必須針對可檢驗其真偽的現在或過去事實而來,若行為人只是單純的意見表達或價值判斷。
見解二:
詐術須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一切方法,均足當之。因此,詐術之內容,無論係有關事實之表示,抑或有關價值判斷或其他意見之表示,凡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者,均成立詐欺罪。


刑法上所為詐術,是指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使他人陷於錯誤,即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為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在本案件中徐姓夫婦明知違章建築將遭拆除大隊發文勒令拆除,卻欺騙李婦鄰居都同意加蓋,讓李婦誤以為該屋為合法建築,而購買該屋。徐姓夫婦已構成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要件,台北地院判處徐男5個月、楊女4個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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