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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腳踏車反光配備 左右判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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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9 02:09: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腳踏車反光配備 左右判決

  北市一名徐姓男子騎著腳踏車,行使於道路上突被後方的摩托車追撞而倒地受傷,但是撞徐男的機車騎士卻顱內出血傷重不治。事後,徐男說我自己的左手也是抬不起來,神經還會抽痛且右腳有撕裂傷疤,車禍至今已半年了,徐先生沒辦法工作沒有收入被撞斷的門牙也沒錢補,最讓他氣憤不解的是明明是他被撞,只因為腳踏車沒貼反光鏡,就得負起車禍責任。
  案發於去年8月15日凌晨,徐姓男子騎著腳踏車在路上,突然被後方摩托車撞上,雖然2人都倒地受傷,但是騎士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等傷害送醫急救,延至同月26日不治死亡。法官審理後認定,徐先生未在腳踏車後方設置反光鏡,才會導致摩托車騎士的死亡結果,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個月,緩刑2年。徐男說:「越野腳踏車,買的時候就沒有配備反光鏡了,現在騎在路上的腳踏車幾台有貼反光境呢!」語氣中充滿無奈,不過徐先生仍然願意將心比心,發生這種事也只能自認倒楣,腳踏車以後也不想再騎了。

法律教室:

  騎腳踏車的人被後面機車騎士撞倒,而撞人的機車騎士卻因傷重、顱內出血不治死亡。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發生車禍的經過,是因為前方騎腳踏車的徐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第1項:「慢車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慢車定義其種類,含人力行使車輛的腳踏車。【參照前述同法第6條】

  徐男於凌晨零時44分行使腳踏車於道路上,而腳踏車應保持反光裝置之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始得於道路上騎乘,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於注意,且未依規定裝置反光裝置,導致機車騎士自後方追撞,造成死亡結果。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未依規定裝置反光裝置均為肇事原因之一,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法官認為徐姓男子腳踏車後方沒有設置反光鏡,致後方來車疏忽才會撞上,依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審酌案情判刑3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呼籲騎腳踏車的民眾,趕快檢查腳踏車有無反光設備,免除己方的過失責任,以免禍從天降。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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