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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冒名網路援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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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6 22:39: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冒名網路援交

  同公司的楊姓男子因為不喜歡隔壁桌的朱姓女同事,於是假冒該女同事的名義,到交友網站張貼女同事的個人資料及照片,自稱暗喻願接受援交。爾後,女同事經常接到不明來電,不堪其擾,報警處理。經警局科技犯罪偵查組調查後,揪出楊姓男子,朱女才知道原來是同事搞的鬼。

  縣警局刑警大隊初接獲朱女報案,指稱已經連續一個月遭到不明人士在網站上張貼交友資訊,內容煽情、聳動,暗喻可援交,而網頁上又詳細載明本人基本資料與連絡電話,導致經常遭到不明電話騷擾,甚至半夜還有人打電話要求性交易。刑大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經過調查,發現犯嫌都利用網咖的電腦張貼網路訊息,調閱數間網咖錄影帶和網路公司上網IP時間比對,查到楊姓男子住處,而且在他使用的筆記型電腦中也查出上網瀏覽紀錄。

  負責偵辦此案員警指出,楊姓男子與被害人朱女是同事關係,因為不喜歡朱女,剛開始是基於好玩的心態,就利用電腦到公司內部伺服器下載朱女的照片,再到住家附近的網咖,冒名申請40幾組的交友帳號,把相片張貼於交友網站,留下「我要找人性行為」等訊息。導致網頁的點閱數隨即破千,被害人也不堪其擾。警方現將楊姓男子依妨害名譽和違反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送辦。

法律教室:

 不喜歡同事基於惡作劇好玩的心態,楊男遽然將公司女同事的照片、基本資料及連絡電話,在交友網路上,公開散佈並留下內容煽情、暗示性可援交的訊息,「我要找人性行為」等語,導致朱女受有名譽及精神上損害。楊男的行為結果違反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以電腦網路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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