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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冒兄名被抓包 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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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6 22:42: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冒兄名被抓包 判刑

因為闖紅燈而被警察開紅單的辜姓男子,為了逃避紅單繳款處罰,就謊報哥哥的名字、資料簽名。當罰單寄到家之後,辜姓男子的父親認為自己的大兒子在大陸工作,不可能出現在台灣有違規情形,於是報警處理。真正涉案辜姓男子也被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三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涉案的辜姓男子在96年1月27日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因為違規闖越紅燈被警察攔下,辜姓男子為了逃避取締,謊報哥哥的年籍資料,並且在員警製發的交通違規通知單上,簽上哥哥的名字,直到違規通知單寄達家中,辜姓男子的父親認為大兒子一直都在大陸工作,根本不可能出現在台灣,怎麼可能會被開罰單呢!因此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才發現原來真正涉案的辜姓男子是冒用哥哥的名字簽下罰單。
  經過地院審理後,被告坦承犯行,法院認為辜姓男子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和他人,加上他在九十六年減刑條例實施前被通緝,也不是自動歸案接受審判,因此不得減刑,於是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

法律教室:

  辜男於民國96年1 月27日,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因違規闖越紅燈為警察攔下告發,為規避取締處罰,未經胞兄的同意,謊報自己胞兄的名字與年籍資料,並在交通違規通知單上偽簽胞兄之署名交予員警,該交通違規通知單,足以生損害於胞兄之權益及警察局對交通事件處理之正確性。所以辜男觸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加以持之以行使,所以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故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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