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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無知少年偷手機後悔馬上送回店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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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00:21: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無知少年偷手機後悔馬上送回店家

  新X縣陳姓國中生,日前因在通訊行進行行竊手機事件,事後因為自己良心不安,於是他想要效法華盛頓認錯的精神,就連夜寫道歉信函,次日他將手機返還至通訊行的信箱內,結果通訊行老闆已經報案受理竊盜罪,警方於是將他移送法辦。並附上一封209字的道歉書,其中道歉內容充滿少年犯案後的不安,但通訊行戴姓老闆娘和技師黃XX看了道歉書後,都願原諒他的無知,只是已報警處理,根本無法撤銷該罪。
  警方表示,陳姓少年(十五歲)某日下午,與友人一起到湖口鄉的一家通訊行內選購手機,技師黃XX將手機放在櫃台上面,結果陳姓少年趁機就竊取該手機;在返家後他感到相當的不安,隔天將手機連同道歉書放回通訊行信箱內。湖口派出所則經由該日時,通訊行店外的監視器,查訪到陳姓少年於是法辦本案。

法律教室:

  關於上述陳姓少年,因為一時貪念看見同學用年節的紅包,買一個新的手機於是自己也想買,因沒有錢於是就乘著老闆不注意,將手機帶走,至於是否適用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25條搶奪罪則有爭議。學說上,認為搶奪罪比較有強暴脅迫的武力來介入,進而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或是破壞被害人緊密持有動產的強迫行為,方有成立本罪之虞,所以陳姓少年以學說上,應以竊盜罪論處;實務上,搶奪罪的認定,是以乘人不備而公然掠取他人動產者,惟陳姓少年僅在公然的情況下,取被害人之動產,並無暴力方式來掠取他人財物,故依學說或實務上皆不會成立搶奪罪。雖說,陳姓少年很有悔意,於是將手機返還,同時附上道歉書給該店的老闆娘,但是刑責還是無法逃避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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