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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乳親關係的女人是七種
乳親關係跟血親關係一樣,其婚姻禁律亦同。禁娶的有血親關係的女人是: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真主說:(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母素同房的……)(《古蘭經》四:23)。根據這段經文乳母按母親對待,被乳的孩子,跟有血親的孩子一樣,禁止通婚。
1、乳母:因哺乳她被算爲乳孩的母親。
2、乳外祖母:(乳母之母)
3、乳祖母:(乳父的母親)
4、乳姨母:(乳母之姐妹)
5、乳姑母:(乳父之姐妹)
6、同乳姐妹的子女:(乳侄女,乳外甥女)
7、同乳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姐妹。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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