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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堂堂校長罵混蛋 判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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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5 00:49: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堂堂校長罵混蛋 判賠

  苗栗縣某一國小許姓校長辱罵女老師「混蛋」等字眼,經女老師提出告訴,民事判決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刑事部分地院原判拘役30天,高院改判易科罰金3000元,一句「混蛋」價值2萬3000元,罵人代價不小。
  判決內容指出,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學校晨會間,陳姓女老師質問許校長有沒有在之前的學校英語歌唱比賽後,校長卻批評她所指導的班級學生歌唱很無聊?許校長雖否認,但是女老師在教室外走廊上追問,許校長接著以「混蛋」等語辱罵她。陳老師不甘受辱,向法院控告許校長公然侮辱,並請求精神賠償撫慰金100萬元。偵審過程中,許校長坦承辱罵陳老師「混蛋」,反駁指出是當時陳老師緊跟在後不放人、一直糾纏質問,激怒情緒下才出口罵人。
  地院的民事判決,認許校長應賠償2萬元精神撫慰金與陳老師,本案可上訴。刑事部分,許校長在一審中原被判處拘役30天,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原判決有過重之虞,改判易科罰金3000元。民事法院雖不同意陳老師求償100萬的精神撫慰金,但是許校長因罵人「混蛋」,精神受有損害需付出2萬3000元的精神賠償。

法律教室:

  「侮辱」行為大多以言語表示(含手勢動作),指他人未指明具體事實以空洞、不雅粗俗語言文字,傷害他人感情名譽的輕蔑行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許校長身為教育學者,竟然對老師口出惡語,貶低他人存在價值與社會上之人格地位,不以意圖散佈於眾為必要,只要以公然為限,一就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直接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上則新聞許校長在教室外的走廊,對著陳老師罵「混蛋」其公然侮辱罪,已然成立。  
   
  另陳老師受有精神上的損害,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5條侵害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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