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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出生7天養7年 爭不過10月懷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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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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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7 00:47: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出生7天養7年 爭不過10月懷胎

  多年前羅家三妹嫁至金門,生下一女後身體不佳,患有妊娠糖尿病,將剛出生7天的女嬰交由居住台北的二姊扶養,7年後二姊捨不得將小孩交給三妹,雙方於是大演一場監護權爭奪戰。
  原告三妹表示,生下小孩後,由於有妊娠糖尿病症,身體狀不佳,小孩先由二姊代為扶養,於小孩要就讀幼稚園時歸還,沒想到二姊有允諾,卻食言,就是一狀告上法院。
  二姊與二姊夫則表示,三妹多次主動要將小孩交給他們收養,也很少前來探視或電話關切,他們頗為費心照顧這從小皮膚、心臟不好的小女孩,長時間的濃厚感情,小孩更以爸媽稱呼他們,認為法院應顧及小孩的感受來判決此案。雖然小孩寫了「個人並非動物、花草,不要丟來丟去,出生時不要我,現在又要...」等字句字條,不過承審高院基於生父母擁有小孩的親權,仍判決二姊敗訴。

法律教室:

  親生父母的親權死不容二姊等人所能輕易挑戰、撼動,只是再爭下去,恐怕只會造成小孩的傷害。依據二姊的說法,三妹確有承諾小孩讓二姊收養,但僅口頭約定,收養依民法第1076條之1,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且應作為書面並經公證。

  阿姨爭不贏親媽,但是二姊並未表示願意毫無代價照顧小孩,得依民法第546條、第547條,向三妹要求照顧小孩的費用與報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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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天使(七級)

口沫橫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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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7 22:47:43 |只看該作者
鬼島的法律,可真是鬧勵鬼了
那位二姊幫三妹養7年,沒拿一毛錢,還要還三妹的小朋友,沒天理啦
就算是親生的好了,不見得有母愛保護小孩。
小孩最難養的時後,反問一下,那位三妹在幹嗎,那位二姊養到7歲,還要搶
回去。
鬼島的鬼法律。只能用鬼道理來理解鬼島。
時序進入五月。
金黃嫩綠的芽子綻放滿樹,芬芳皎白的桐花燦燦揚揚。
五月洋溢著幸福的氣息,是流泛著春暉的明媚,
是溫柔慈愛的季節,也是最適合回憶,
感恩與擁抱彼此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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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3-2-7 23:20:53 |只看該作者
天下父母心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生的放一邊     養的卡大天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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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8 01:17:56 |只看該作者
小孩何其無辜
大人的世界
造成不可磨滅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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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8 01:26:54 |只看該作者
我也想要回我兒子
雖然我沒能力撫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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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3-2-8 04:29:52 |只看該作者
多虧台灣有這麼多孔龍法官。台灣人民才會有這麼多不公的事。一切都按照書本。都沒按照情理。那你們需要法官幹嗎。叫政府買幾台高檔電腦將證據跟資料輸錄。他就能辨別有罪或無罪了阿。公事化的判定。要台機器就好做甚麼養一群(吃廖米耶)......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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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3-2-12 22:56:43 |只看該作者
鬼島的法律不是正常人可以理解的~書讀得越多~人情事理都讀到背後了~眼前只知道死讀書~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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