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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後不與父母同住,是否構成遺棄罪?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申言之,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法令上扶養義務。是否構成遺棄罪依不同情況而定,說明如下:
 
 (一)倘父母身體硬朗,可以自己照料自己,又或是有其他人照顧,則可認定父母根本非無自救力之人,縱使未與父母同住,仍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雖未與父母同住不至於達到刑法上之不法,但若逾越合理之標準,仍是有民事上之責任。惟基於道德上,子女偶而探望問候父母,盡點孝道,始符人倫。
 
 (二)又若父母老邁臥病在床,根本無法照料自己之生活起居,復無其他人照顧,子女為免照顧之責而搬離使其獨居,此時,子女對於父母缺乏照顧自己之能力屬無自救能力之人有所認識,又積極離開父母住處使其生命陷於危險,仍可能有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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