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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8 00:52: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討休是妻子的權利

四位法學教長主張:妻子向丈夫提出討休,行使自己的權利後,丈夫無權挽留她。因爲她付出了討休補償物,脫離了夫妻關係。假設丈夫有權挽留,那麽,妻子所付的補償物沒有贖取到自由。即使丈夫退還他所收的補償物,而她接受,那麽,丈夫仍無權在守制期內挽留她。因爲討休後夫妻關係已解除。

祖胡勒主張:如果丈夫想要挽留已討休的妻子,那麽,他可以在守制期內退還所收的補償物,並請人見證挽留她。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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