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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2:32: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嬰兒、幼兒洗禮

    新約聖經對於嬰兒領洗並無任何指示,但在有些事件,也可推測嬰兒應接受洗禮。例如:伯多祿替科爾略及其「全家」洗禮(宗十48),保祿和息拉在監獄替獄卒全家洗禮(宗十六34),這「全家」也應包括嬰兒。

    嬰兒出生,是屬於一個「家庭團體」;若這家庭本身又是一個「教會團體」,一個基督化的團體,嬰兒便應也屬於這個「教會團體」,才算圓滿。所以父母的信仰,是嬰兒領洗的必要條件。

    所謂幼兒或嬰兒,是指那些尚未到達辨別善惡的年齡,不能擁有也不能明認自己信仰的孩子。遠自初世紀,就已經給成人和幼兒授洗。因為主說過:「人除非從水和聖神重生,不能進入天主的國」。教會因此一直了解,不可剝奪嬰、幼兒受洗的權利:因為他們是在教會的信仰中而受洗,這信仰由父母、代父母、和其他在場的人代替嬰、幼兒所宣佈。

    如果信仰就是生活,生活就是信仰,那麼,父母在教養子女做人的過程中,一定也要教他們做教友,教他們信仰。如果信仰要靠信仰行為(例如讀經、祈禱等)去滋養,那麼,父母就有責任教他們這些信仰行為,和使他們養成信仰習慣,使能滋養他們的信仰,提昇他們的生活。

    於是嬰兒就在信仰行為(如祈禱)的薰陶和潛移默化下,培養了信仰,塑造了愛主、愛人、服務、寬恕的基督徒人生觀和性格。

    為了完成聖事的真實性,幼兒日後必須在其賴以受洗的信仰中接受教育:昔日所領受的聖洗,正是這教育的基礎。嬰、幼兒該受的基督徒宗教教育,正是要逐漸引領他們學習認識天主與瞭解天主和他們的關係,及天主對他們的計劃,有一天他們能完全地接受、徹底的肯定他們在領洗時所接受的信仰。

    新聖教法典規定:
(甲) 在普通情況下:「嬰兒出生後數週內,父母有責任安排他受洗」。
(乙) 如果嬰兒有生命危險,應該立刻為他付洗,此項規定對心智不健全的成人亦同樣有效,因他們與嬰兒同等看待。嬰兒領洗前,父母有責任參加一些有關的講座,以明白這方面的教義,懂得傳遞信仰的方法。

來源:北美華人天主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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