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1
- 最後登錄
- 2021-5-27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47
- 閱讀權限
- 20
- 文章
- 81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未來家中育有三歲以下幼兒的軍士官,可留職停薪兩年。
修正條文規定,
未來軍士官只要任職一年以上,
夫妻之任一方,
可為扶養三歲以下的幼兒申請留職停薪,
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如育兩個子女以上,則能合併計算,
最長期限可到最小子女受撫育滿兩年。
這也是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兼顧軍事管理需要。
若軍士官之配偶應軍事任務出國一年以上,
擬隨同前往者,
也可申請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
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的期間為限。
又鑒於軍士官判刑確定後必須撤職,
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
又能申請復職。
為節省人事作業成本,
修正條文也規定,
判刑確定而得易科罰金者,
不用撤職。
為避免毒品戕害國軍戰力,
新修條文新增規定,
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裁判確定者,應予撤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