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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會? 
 
 依民法第709條之1規定: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因此,需要資金的人,可以依照自己所需資金之數額及未來自己分期償付基本會款之能力,決定找幾個會員跟會、基本會款是多少、會期有多久,例如:ㄚ輝哥需要五十萬元之資金,其自己評估每個月應可償付2萬元基本會款,則ㄚ輝哥可以找25個會員,起一個每月每會基本會款2萬元,為期25個月之合會〈互助會〉。 
 
  ㄚ輝哥依民法第709條之5第一項之規定,可以取得首次合會金〈會款〉,即每會員2萬元共25會員合計50萬元。事實上,若欲減少會員倒會之風險,會首對於會員之資格、信用、財力最好能有所篩選,不宜只為起會而來者不拒。會員跟會亦應慎選會首,以免會首財務不佳,以會養會,甚至有其他不法而倒會,導致會員血本無歸。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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