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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女生愛搞曖昧關係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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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3 11:47: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本帖最後由 superja 於 2013-7-4 23:44 編輯

不一定每個女生都喜歡,我就是愛與不愛很分明,也會讓對方知道,不喜歡曖昧

因為我怕惹出啥感情麻煩,何況有男友了,怕到時傳到男友耳中,事情就大條

不要把男女之間的感情搞那麼複雜

就有看過身邊真實案例 ,她已經有固定男友

可是她這個女生會覺得曖昧這種關係可以滿足他們的心裡,

因為有時候

曖昧的關係是比談戀愛的時候更好的

因為曖昧讓她們非常吃香.因為她不特別屬於誰

所以每個男生都可以追求她...因為大家都是她的好朋友

我不知她們是啥心態 玩這這種危險遊戲?

不怕玩火燒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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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我來說明:
朋友在賣場上班看到的
就是女生工讀PART TIME (男友也在賣場上班,結帳理貨員)是在全聯社推銷
福樂鮮奶的妹妹
遇到一個男生(客人)
又是撒嬌,又是問住哪裡
說自己沒人陪
父母親也不了解她  說她沒有男友
那男生就幾乎每天來買喔 ,還給了她這個女的電話 和聯絡方式
想進一步交往

3個月後她不做了

最後一天上班然後當場介紹她正牌男友給那男生認識
兩人牽手有說有笑,正牌男友應該早就知道她女友耍呆男生

那男的當場傻眼 掉頭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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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完心想,竟然有這種不要臉女生 不知她是啥心態?
可憐的男生 被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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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3 16:36:56 |只看該作者
我認為你有男朋友就不應該有這樣的行為
不但傷害妳男朋友的心也傷害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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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ja  +1 給你拍拍手  發表於 2013-7-3 17: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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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3 17:57:12 |只看該作者
有些人對於曖昧是憧憬 有些人對於曖昧是職業 有些人對於曖昧是遊戲 ...舉不完...,對與錯實在滿難分的,也許她很差吧?

但也許不這樣她沒辦法生存...也許這是她個習慣...也許這是她的愛情觀...也許這是她刷卡的方式...~誰知道呢? ㄜ...大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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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ja  她習慣很差吧~ 覺得她這樣搞 以後會出大事~ 人無遠慮 必有近憂  發表於 2013-7-3 18:34:37
宅宅有三寶,飽吃飽睡打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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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3 18:05:05 |只看該作者
男生就不會嗎....搞曖昧也只是想讓男生吃醋阿 我的心態拉 我會想知道男生到底在不在乎我 所以跟別人搞曖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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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888546  那就搞不懂這情侶的心態了  發表於 2013-7-3 22:23:00
superja  據說那正牌男友 可一點都沒生氣 很詭異 應該早就知情了 是要玩那可憐呆男生~  發表於 2013-7-3 18:32:27
^^開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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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3 18:22:14 |只看該作者
應該都會吧  但是要抓好分寸啊~~~

有看過一些女生真的超愛搞曖昧的  因為她希望被捧在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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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3 21:27:11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觀念是正確的值得鼓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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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4 18:22:06 |只看該作者
上山下海對它來說應該是再簡單不過了  在台灣的道路行駛  我想不敢有人會敢跟他搶車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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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4 21:51:47 |只看該作者
只能說:物以類聚

不喜歡亂搞曖昧的自然就知道如何避開愛搞曖昧,

玩火過頭最後還是自己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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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4 22:53:3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s024131 於 2013-7-4 23:07 編輯

樓主您好
我知道這對情侶讓您很不舒服
當然我也很不喜歡這樣的女生
但是妳把照片放上來會涉及刑法
肖像權?隱私權?都不是!!


刑法部分: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文義解釋
意思就是你所誹謗的事情若能證明是真實的不罰,但是這件事時涉及的是私人(別人的私事)與公共利益無關,照罰。

樓主所涉及的是第320條第二項比較重哦

民法部分: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二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而證據就是樓主在3樓所發的文章+你所PO的照片
建議只要把照片移除即可

點評

superja  fb也拿掉了  發表於 2013-7-4 23:45:09
zs024131  所以FB我不建議,只要看到這篇文章的人其中一個是那對情侶的朋友,你在文中所提及的朋友(他們同事)可能也會被拖下水  發表於 2013-7-4 23:33:26
zs024131  只要能明確證明你在講"這個人"的事情刑法320條二項就成立  發表於 2013-7-4 23:26:52
superja  PO她男友FB 可以吧 ?  發表於 2013-7-4 23:22:54
zs024131  那你先把三樓的文章拿掉,處理好之後把文章重新修正在放上  發表於 2013-7-4 23: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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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薄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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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7 10:35:5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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