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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代養女兒 姐妹對簿公堂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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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7 00:00: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代養女兒 姐妹對簿公堂

  北部有一名卓婦,在7年前與丈夫一起接受妹妹的口頭請託,代為照顧剛產下的女嬰。卓夫婦撫養小女孩有7年的事實,時至今日,妹妹卻想要向姐姐要回女兒,但是卓夫妻早已將女嬰視為己出一直撫養至今,3人早已培養如血緣似的親情,無法接受妹妹突如其來返還子女的要求,姊妹倆為此鬧上法院。法官最後認為,生母雖然口頭請託撫養,但是沒有放棄親權,因此小孩得回到生母身邊。看著手機裡,喊著爸爸的小女孩,思念之苦,讓卓先生濕了眼眶,家裡的掌上明珠,被法院強制帶走,兩夫妻難掩悲傷。
  7年前,卓婦的妹妹剖腹生下女孩,因為身體狀況不佳,產後第10天,將女兒交給姐姐及姐夫2人代為撫養女嬰,事後兩人對小女孩呵護倍至,視如己出,7年後,妹妹卻突然出現,想要回小孩。不過法官考量當時妹妹沒有放棄親權,夫妻兩人代為撫養女孩卻沒有收養關係,判決小孩監護權是歸生母所有。兩夫妻說,還是會繼續訴諸法律,希望一家人可以再次團聚生活在一起。

法律教室:

  幫妹妹撫養小孩有7年之久的卓姓夫婦,當初是以口頭上請託,卓夫婦也允諾代為照顧女嬰,在法律關係上其代為扶養,並不能證明妹妹有讓其收養之意思表示,且由收養而建立的親子關係,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不可謂不大,為昭慎重,故民法第1079條第1項修正為:「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須收養人備資料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申請准許收養為法定要件,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兒童之收養,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

  本案件卓氏夫婦當初代為照顧女嬰,未辦理書面向法院申請收養的法律程序,小孩監護權歸生母所有一審確定判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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