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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店家好心 釀車禍判拘役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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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5 00:01: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店家好心 釀車禍判拘役

  店家放在路邊用來警示的三角錐,竟然成了車禍事故的元兇。發生於一家羊肉店門口擺放的三角錐,想不到卻滾到快車道上造成驕車追撞。一審法官判店家無罪,但是經二審法官審酌卻認為店家的確有過失,改判店家跟後方追撞的駕駛者有過失傷害。
  原本店主人在店門口放置三角錐,是好心提醒駕駛人,這裡有人倂排停車得注意安全;想不到三角錐不慎被人碰撞,一路滾到快車道上,造成2輛車追撞。事發在1年多前,當時賣羊肉的店家就快打烊,突然聽到一聲巨響,原來有車為了閃躲三角錐緊急煞車,結果後方來車來不及反應,當場撞上前車。
  3個人鬧上法院,雖然一審法官原本認為3人都有過失,但責任一時之間難以釐清,通通判無罪;但到了高院,法官考量羊肉店老闆自認有錯,賠了3萬元也簽下道歉書,最後改判老闆拘役30天,而後車追撞的駕駛者,也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拘役20天,理由是過失傷害。原本是提醒安全的三角錐,卻釀成了交通事故的元兇,萬萬是羊肉店老闆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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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善事不得要領,使用正確方法的話,很可能就會跟前述主人翁一樣觸犯刑事責任。店主人認為店門口有車輛倂排,車道上駕駛者稍一不慎,很可能會撞上路邊停放的車輛,致生危險之虞。因此放置三角錐警示駕駛人。其本意是良善無誤,問題卻是出在放在路邊的三角錐,店主人對其所有物,是否有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為一個三角錐放在路邊,萬一不慎滾到馬路中,是否會妨礙道路行駛中的車輛,駕駛人對突如飛來之物,是否來不及反應,緊急煞車的結果,致生後面車子的追撞,這應是店主人可預見,而疏於應有之注意義務,謂有過失刑法第14條明文規定之。

  另一方面,後面追撞之駕駛者,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須保持安全距離,違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7款處罰之。故,高院承審法官認後方追撞之駕駛人亦具有過失責任,依刑法過失傷害罪,判店家拘役30天;後方追撞車輛駕駛者拘役20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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