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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指名某店家東西很難吃會被告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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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5 12:21: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吃了某店家的東西在網路上公開的論壇指名說這家東西很難吃

這樣被告的話..告的成嗎?

我朋友的意見是說應該不行吧

因為味覺的東西是很主觀的..覺得難吃應該沒啥問題

大大們呢??

因為有時候吃到某些店..又貴又難吃..真的很想發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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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7 19:48:10 |只看該作者
還是婉轉一點比較好吧~我覺得~難吃下次就別去了吧~

天使長(十級)

濁世狂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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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7 19:54:59 |只看該作者
對方可以告,會立案,但應該告不贏。
說難吃是一種"評價",評價沒有罪。
但要注意的是,有沒有人身攻擊或不實的言論。

例如:
1.這家店的炒飯好難吃。(可以,沒事。)
2.這家店的炒飯好難吃,裡面的料都餿了,還有蟑螂耶。(要有照片,沒照片算毀謗。)
3.這家店的炒飯好難吃,老闆娘也超討厭的,長的一副寡婦臉,樣子超衰的。(算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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