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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車禍發生後,法官想的和你不一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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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7 13:11: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何江鐘的同學從金門回來
帶了4瓶高梁酒
他們同學相約在新竹西大路海產店相聚
何先生喝了半瓶高梁
但是他酒量好,走起路來還是很穩重,
所以他就自行開車,返回湖口營區

就在竹北上坡處,對面一輛重機由范左現駕駛,
由於轉灣太快,舜間衝過來,何先生煞車不及撞個正著,造成范頭部破裂,當場死亡
警察到場,測量何先生的酒精濃度為0.6

范左現的父親來到現場,發現何先生有酒駕,發生車禍就是他的不對,
於是他要告何先生過失殺人,要求民事賠償1千萬元
法官審理後發現,何先生酒駕和車禍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為他沒有違規或超速行駛,即使
何先生沒有喝酒,范先生快速衝過來還是免不了要死的,其錯在於范的逆向行使
,最後判決范左現父親敗訴


這天范左現騎著剛買來的2手重機,
得意洋洋,想回到觀音老家
就在楊梅大成路附近,剛好有一個老太太看見她的愛孫下娃娃車
她一時心急,沒看清楚就衝過去
這時剛好被范撞倒
老太太被撞彈飛起來,肋骨斷了3支,開刀住院10天才好

老太太的兒子來到現場,發現范左現,竟然無照駕駛,而且又沒禮讓行人,就是他的錯,
所以他要告他侵權,及醫藥賠償和精神慰助金20萬元
經過法官審理後,發現事發地點前方20米就有人行陸橋
依照道路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
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
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老太太沒走天橋,而穿越快車道,就是她自己的錯
最後判決范左現免賠,而且老太太還要賠償,范的修車費用

以上是真實的判例,民國97年後道路安全條例修正,以路權為先的觀念
已經不是以前的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的錯
機車撞行人,就是機車的錯

當然兩造也必須是平民身份,如果有一方是立委兒子或是他的親戚,朋友
經過王金平的 合法關說,,貧困的弱勢團體,就只能自認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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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8 02:49:06 |只看該作者
第2個判例有點問題吧!依法無照不得駕駛車輛上路,也就是說這位老太太被100%不得出現的重機給撞到了!違規穿越馬路罰3百,無照駕駛罰6千,依罰款高低來判斷就知道哪個違規較嚴重該負較多的責任!如果騎車的有照有路權這樣判當然沒錯,但是無照就不能提路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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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9 23:47:45 |只看該作者
同意二樓說法耶,無照=無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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