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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銀監會昨(16)日公布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並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指出,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採取發起人制,並擴大業務範圍;銀監會實行分類管理,也要求發起人承諾「自擔風險」。
新華社昨天報導,關於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辦法》將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
同時,銀監會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製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出資占比不低於30%。
新修訂的《辦法》擴大了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範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李建華指出,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增加融資來源、調整資產結構,以及有效活化資產的需要,放寬非銀行股東存款的條件,最低期限降低為三個月,同時將「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修改為「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不再局限於商業銀行。
《辦法》規定,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專案公司等升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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