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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傳經咒] [印度教] 梨俱吠陀 (ṛgveda)[2p]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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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4 10:11: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yee7777 於 2014-1-4 10:13 編輯


19世紀初的天城文手抄本《梨俱吠陀》

      《梨俱吠陀》(梵文:ऋग्वेद ṛgveda 全名《梨俱吠陀本集》,是由 ṛc「歌頌」和 veda「知識」兩個詞根構成的複合詞),漢譯名稱為《歌詠明論》,是吠陀經中最早出現的一卷,成文於公元前16世紀到前11世紀,是除了西臺語的文獻外,在印歐語系語言中最古老的書籍。與其他文明的古老文獻不同,它是以口傳方式保存下來的。

      《梨俱吠陀》分十卷,收詩1028首﹐其中有11首被認為是附錄,最短的詩只有3節,最長的詩有58節,是白種印度人來到印度河兩岸,對神的讚歌。白種印度人將宇宙分為三界:天界、空界和地界,每一界有11個神,三界共33個神,天界的神有帝奧斯、婆樓那、蘇利耶、烏莎、羅底利;空界的神有因陀羅、阿邦那波陀、魯陀羅;地界之神有畢利提韋、阿耆尼、蘇摩,這些深厚而豐富的精神思維體系,無不一反映出白種古印度人們對於先智慧開導者們的崇拜與想往。因陀羅是古印度人部落的首領,驍勇善戰,在公元前2000年征服印度,古印度人的詩人為了歌頌他而創作出200餘首神曲。《梨俱吠陀》中所記載的妖魔,後人推斷為古代印度的奴隸,西來的白種印度人又以「膚色」(Varna)來分別其階級,最後再轉義為「種姓」,《梨俱吠陀》末卷出現了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個種姓。



      《梨俱吠陀》除頌神的詩歌外,還有世俗詩歌,有一些以婚禮、愛情、巫術甚至是賭博為內容的神曲,例如第六章俗諦神曲序《賭徒懺悔錄》,描寫擲骰子的迷人之處,一位教徒賭輸後跪在神像前懺悔,哀號凄切,以及家中母親和妻子的憂傷。這些作品都反映著吠陀時期人民生活習性。
      
      《梨俱吠陀》的成書時間大致是在公元前2000至1500年之間,由於本地印度人沒有慣用文字記述,《梨俱吠陀》實際上是靠婆羅門祭司們代代口耳相傳,爾後才有手稿。玄奘在迦濕彌羅的時候就曾讀過「四吠陀」。19世紀歐洲人第一次刊印《梨俱吠陀》,有德﹑英﹑法等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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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心中的話說出來是種宣洩,
      那我是蠻常在宣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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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3 19:32:41 |只看該作者


      種姓制度(印地語: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英語: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體系)是曾在印度與南亞其他地區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體系。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

      一般而言認為,種姓制度是前20世紀左右,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原本的種姓制度並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亞利安人的執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

      然而隨著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伊斯蘭教征服者統治印度,種姓制度為了政權需要經歷過許多調整,並且在英屬印度時期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為階級森嚴的階序體系。由於該體系中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興起的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大相逕庭,因此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的落後制度,甚至被視為妨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脫離殖民體系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瓦爾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分類架構,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與《瞿曇》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瓦爾那原意是「顏色」或「階層」,在該理論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然而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

      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昇自身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並分別以四種顏色代表。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規範,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婆羅門(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代表示是白色。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
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祭司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用交稅、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剎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爾那,《梵書》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代表示是紅色。剎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爾那,代表示是黃色。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首陀羅(शूद्र):最低等的瓦爾那,代表示是黑色。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

      在四個瓦爾那外,印度的賤民(Dalit,英譯Untouchable),多由罪犯、戰俘或是跨種姓婚姻者及其後裔組成。因為他們的身分世代相傳,不能受教育、不可穿鞋、也幾乎沒有社會地位,只被允許從事非常卑賤的工作,例如清潔穢物或喪葬。

      由於「賤民」被視為不可接觸的人,因此四個瓦爾那的人嚴禁觸碰到其他賤民的身體,賤民走過的足跡都要清理撫平,甚至連影子都不可以交疊,以免玷汙他人,由於賤民毫無社會地位,因此至今印度仍然經常發生賤民因不慎接觸到四個瓦爾那的人而被毆打甚至殺害的事件,而這些動手之人甚至不必負起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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