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4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網友約會強暴,小心觸法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4-1-15 00:41: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友約會強暴,小心觸法

  警方發現近來有未成年少女家長疑似將女兒當「搖錢樹」,如發現女兒與人發生性關係,就控告對方,再私下和解。警方呼籲男性不要與未滿十八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小心會被家長告上法院,不要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刑法為保護幼年男女因心智尚未成熟,在不能完全作出理性判斷之情形下性自主之權益遭受侵害,設有特別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為未遂犯罰之。」又本條原則上為公訴罪,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又如果涉及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尚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依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5 13:09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