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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路賣健康食品誇大療效觸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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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6 00:46: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路賣健康食品誇大療效觸法

  網路促銷健康食品廣告五花八門,業者大量使用涉及療效的詞句誇大效果,引起衛生局注意,台中市衛生局今年就查獲十一件,其中一件在業者認錯後,被檢察官諭令緩起訴處分,並且要捐給家扶基金會三萬元。

  有關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立法院訂有健康食品管理法。所謂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同法第一條)。而且定有嚴格之要件〈第二條〉,並限制保健功效之表達方式〈第三條〉。因為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嚴格,以致造成許多人自行架設網站,促銷各式各樣所謂的「健康食品」。

  而依該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對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販賣、供應、廣告及意圖販賣而陳列非符合法律規定之健康食品者,亦應受同樣的處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參照〉。

  關於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另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款之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因此,承辦檢察官姑念被告犯後有悔意,於諭知緩起訴處分之餘,並命被告捐款三萬元給家扶基金會。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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