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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醉漢擅闖病房 醫院安管亮紅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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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6 00:49: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4-2-6 00:50 編輯

醉漢擅闖病房 醫院安管亮紅燈

  日前一名醉漢持鐵鎚闖入醫院病房,企圖性侵一名在醫院內安胎待產的孕婦,產婦受到嚴重驚嚇,出現流產跡象,最後是緊急剖腹產下一子,這名想性侵孕婦的醉漢當場被逮捕,但是由於病房就在護理站旁,竟然沒人發現,凸顯醫院安全出現嚴重缺失。
  事發當時,孕婦反抗不慎跌落床腳,醉漢竟追下床捉住孕婦的頭用力朝地面撞擊,孕婦因為疼痛大叫,這時在護理站的護士才趕來,並叫來院內的技工和清潔工撞破被黃嫌鎖住的門,此時孕婦已陷入昏迷,且因為點滴被扯落,現場血流滿地。
  醉漢被逮捕後被依殺人未遂、妨害性自主等罪移送後收押。
  發生這樣的安全疏失,該醫院立刻加裝上百支的監視器,也表示會對受驚嚇的孕婦及其家屬進行賠償,並保證加強醫院的安全管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重演。

法律教室

  病患和醫院的關係是醫療契約,性質上,係病患基於治病之目的,與醫師成立以診療為目的,並以此為內容之私權利義務關係。其概念類似於以事務處理為內容,而有委任契約之性格。

  醫病關係間醫療契約,可以說有委任的內涵,除了醫療主給付外,因為待產在院內,醫院負有維護住院病患安全的契約附隨義務,當附隨義務不能履行時,醫院必須揹負契約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損害賠償之請求權,除了契約債務不履行外,尚有侵權責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病患死亡,家屬得依第一百九十二條請求支出之醫療費用、殯葬費及扶養費用,並得依第一百九十四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末論及醫療契約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對服務並無明確定義,因此無從斷定醫療服務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對象,唯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肩難產案)採肯定見解,是以因醫療契約而生之糾紛,病患亦可以消費者保護法做為一種請求權基礎。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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熾天使(九級)

闖蕩世間@酸甜苦辣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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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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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6 20:54:35 |只看該作者

  醫院的保全確實應該加強  巡邏警力也要加強  以確保醫生護士和病患的安全
今天過了  不知還有明天嘛   所以要懂得...把握眼前  珍惜擁有  享受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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