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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四少年炫耀輪暴同學 判刑六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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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7 00:07: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四少年炫耀輪暴同學 判刑六年

  據報導,三年前,中部一所國中傳出駭人聽聞的國三男生集體性侵害案。犯案的男同學事後到處吹噓自己的「豐功偉業」,才使整個案件曝光。犯案的四名少年均被判處六年徒刑,另一名參與犯案的廿二歲E姓男子判處十年徒刑。
  A姓少年與被害少女娃娃(化名)是同班同學,兩名B、C姓少年是娃娃隔壁班同學,D姓少年則是長一年的學長,另一位E姓男子則是曾到學校找過A姓少年,而與娃娃有一面之緣,五人均認為娃娃屬於「行為放蕩、生活不檢點」的女學生,而設計以娃娃為目標的性侵害計畫於是展開。
  數年前某月間,A姓少年邀約娃娃,「晚上十二時到某國小附近,有人要找你,一定要去」,並由B姓少年預先準備好保險套,娃娃依約前往與A、B、C、D、E五人碰面,A姓少年立即向娃娃表示,「讓我們騎一下嘛」,立即將被害人圍住以暴力控制行動,五人輪流性侵並強迫其口交。
  被害人事後因驚恐過度,不敢將此事告知家人,反倒是犯了案的少年還洋洋得意,在校園內大肆宣揚自己的行為,娃娃遭到同學性侵的事件傳到了學校老師的耳朵,老師趕緊請同學告知娃娃的母親,才報警查獲此事。
  娃娃接受心理治療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在警訊、少年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均指認犯案的五人,但因身心受害嚴重對於過程大都以「不記得」帶過,被侵害的時候沒有哭,也沒有大聲喊叫,也不記得有沒有掙扎,僅是強調「他們五個都有」。

法律教室

  依上述內容所示,A、B、C、D四人皆為國三生推測其年齡應已足十五歲左右,而四人與 E姓男子共同對被害人強制性交之行為,在主觀上五人有共同行為的決意,並有計畫性地由A同學邀約被害人出來,然後以暴力控制被害人的行動,以便輪流對娃娃進行強制性交。五人的行為係以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身體無法抗拒,違背被害人之意願而為性交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又,四個國三生因其年齡在十五歲左右,符合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故本件中之A、B、C、D僅判處六年有期徒刑,而已成年之E姓男子則遭判處十年重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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熾天使(九級)

闖蕩世間@酸甜苦辣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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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7 02:16:04 |只看該作者

  青春期少年比較叛逆   需要好好教育開導  否則誤交損友  將一失足成牢獄恨

點評

cainhsu  我那個年代再叛逆也沒這麼叛逆呀  發表於 2014-3-2 14:33:46
今天過了  不知還有明天嘛   所以要懂得...把握眼前  珍惜擁有  享受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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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 07:08:37 |只看該作者
此案除適用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外,E為成年人卻與另四名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一起犯案,所以E也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就此看E之刑責在未加重至二分之一前,其加重強制性交罪才判7年!有點輕!很難以昭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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