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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為狗手淫,是騷擾?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明志派出所前所長黃建華,上月底遭檢舉在派出所內猥褻附近民眾養的狗,被市警局記過、調非主管職,並依違反動保法函送動保處。但市府農業局、動保處為了「狗是否感到不舒服」等符合開罰要件傷透腦筋,決定報請農委會函釋。 黃建華上月底疑遭員警檢具錄影內容向媒體爆料,指他三月十五日在所內猥褻派出所對面小吃店飼養的拉布拉多犬;市警局認為黃員行為失當,召開人評會將他降調警務員、記過,並依違反動保法函送。 市府農業局上周三開局務會議討論此事,多名主管為了黃的行為是否違反動保法意見歧異。有人認為黃的行為若構成虐待、騷擾,那豬農為種豬採精時的動作,也可能違反動保法。 也有人認為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但狗並無反抗動作,何來不舒服?因爭執無結論,決定等收到市警局公文再處理。 動保處上周五接獲市警局函送黃員訪談筆錄、八分鐘光碟,黃員雖在影片中說「灑出來了,真沒擋頭」等話,但無法判定為狗打手槍,只看到黃「摸狗」約兩分鐘;黃在訪談筆錄承認當天把狗叫過來摸了生殖器,「灑出來」等說法是和同仁開玩笑。 動保處多位獸醫認為黃員的動作不構成「騷擾」,部分動保員則認為市警局主要是懲處黃員影響警察形象,與動保法無關。因沒有前例,決定函請農委會解釋,並補作飼主訪查筆錄再判斷(聯合報102年5月8日報導:警為狗手淫 有違動保法?)。
【疑義】
按「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所謂虐待,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8款之規定,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至於騷擾,動物保護法雖未明定,惟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第11款已明定「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一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非不得參酌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2項:「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及體系正義(平等原則),來適用或類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之規定。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警為狗手淫,不論是其是否舒服,均係以其他方法,干擾動物之行為,雖在「是否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上,尚無法判斷,惟仍得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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