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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晚來告了吧!--追訴的「時效」規定
有人說,夫妻吵架最忌誨「翻舊帳」,越翻越番(台語),結論可能是沒完沒了!
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不滿擔任國小老師的妻子,在二十年前與同事的一段婚外情(通姦)事,當初還因此產下一子,這麼多年了,孩子都二十歲了,因此夫妻最近吵架,丈夫就把這舊帳拿出來算,算呀算呀,干脆去法院提訴訟吧。嘿嘿!因為是二十多年前的舊事,超過了法定追訴時效,檢察官不予起訴,民事法院也駁回賠償的要求。即便當初一切都是事實,證據都還在,法律怎能允許長期間已經安定的社會狀態,嗣後被任意破壞呢?這正所謂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要睡就不要讓自己做惡夢,夫妻間要吵架,就不要論誰贏,猛翻舊帳。
按通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八十條規定「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為五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為不起訴處分」;通姦罪,係相姦人侵害通姦者配偶的人格權,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參酌上開法律及犯罪事實、侵權事實,都已經是二十四年前的事,法院只好依法駁回民事訴訟,刑事則以不起訴處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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