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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名藥係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故學名藥在用藥劑量、用藥途徑、使用方法、安全性、品質及
療效等方面之要求,與原廠藥要求皆相同,國內學名藥就以此為其管理原則。原廠藥以臨床前及臨床試驗驗證明其安全與療效,基於該產品
安全與療效證據已足夠基礎下,為減少重複試驗之資源浪費,各國學名藥都被認可以生體相等性試驗(BE試驗)來取代該等試驗,以證明學名
藥與原廠藥相同。而品質之技術性文件要求,學名藥與原廠藥是一致的。
我國學名藥的管理策略可分為上市前審查及上市後監測,分述如下:
(一)上市前化學製造管制
藥品上市前,本署除要求藥廠需制定製造管制標準書,以確保藥品持續穩定生產外,亦要求原料藥及成品之檢驗規格須與原廠或十大醫藥先
進國家藥典或中華藥典收載規格一致。此外,亦明確規範學名藥品需依安定性試驗之結果制定其保存期限。而我國對於原料藥的管理,除藥
廠應負擔原物料供應商的認可及監督之職責外,原料藥亦須經檢驗合格後才可用於藥品的製造,且本署亦會檢查藥廠符合GMP之狀況。
(二)上市前生體相等性試驗
為確保欲上市學名藥品之安全性及有效性,我國於1987年公告「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基準」,其後因應國際科學法規進步或調
整,我國亦陸續發布多項公告,以與國際BA/BE藥品規範同步。我國於學名藥品BA/BE之管控與鄰近東南亞國家相較,可謂相當進步與成熟。
(三)藥廠GMP標準國際接軌
我國對國產製劑廠之管理,第一階段自71年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GMP),第二階段於88年公布「藥品優良製造規範(cGMP)」,並於
96年公告PIC/S GMP標準,不斷的提高藥品製造標準,另於102年公告原料藥亦採用PIC/S GMP標準,使我國西藥的製造,從品質要求、
品質保證,進入以風險管理為基礎之品質管理,而得與國際標準接軌。
(四)上市後變更管理(Post-Approval Change Control)
我國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除要求應依規定檢附資料申請變更登記外,亦參考美國SUPAC規定,於85年公告對已執行BE試驗之藥品如涉
及配方、批量、製程或製造機器等變更,須檢送BE試驗或溶離率曲線比對試驗報告,另PIC/S GMP標準亦已將相關變更列入每年必評估之
項目。
(五)上市後藥品品質安全防護網
我國為確保上市後藥品之安全品質,已建立藥品療效相等性主動監控及評估機制、藥品不良品通報系統、主動監控國外藥品品質警訊、市售
品抽驗、製造廠稽查及風險管控等完善之藥品品質安全防護網。另「全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系統」及「全國藥物不良品通報系統」之通報專
線為02-2396-0100,網址: http://medwatch.fda.gov.tw 。目前市售品抽驗及近3年「藥品療效不等之通報」、102年「藥品之不良品
通報」情形,說明市售品尚無安全療效之異常情形。
國內核准之學名藥品質依各項科學性數據評估,與原廠藥的品質相當,本署除了依前述既定之管理策略繼續提升學名藥的品質要求外,將再
陸續規劃全面推動原料藥DMF制度、賦形劑及包材審查、優良審查規範(GRevP)、優良安全監視規範(GPvP)查核機制、應用國際條碼提升
用藥安全與藥品追蹤控管,及適時的法規修訂等措施,藉以確保學名藥品質。
來源:藥物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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