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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當初和公司簽訂的契約 是否有寫明試用期多久,
自民國86年9月3日起,政府單位就將「試用期間」的相關規定刪除,在法律角度來說,其實並沒有針對「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勞雇關係的開始,是從員工一進入公司,開始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已經正式起算。
但是公司又比較聰明的作法,就是前三個月簽訂定期聘僱契約,以聘僱人員或合約人員來規避法則,就是前三個月不適正式員工,因此當初簽訂的契約看內容如何寫,如此公司就沒有違反勞基法員工的規定,但其實就是試用期,而試用期滿後,公司會簽訂另一份員工合約,也就是不定期契約的正式員工,如此公司就沒有違法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有兩份合約,前三個月以定期約聘人員,當作風險的保護傘,就是就算賴著不走也無法超過三個月,等三個月後,公司覺得人員可用,就轉為另一份正式的員工契約,藉此規避法規,
在前三個月的定期契約中,公司會以約聘人員看待新進人員,也就像找人來家裡裝潢,和裝潢工人簽訂了契約,若到時認為裝潢工人沒做好或沒完成工作,就可以請他走路,而這段期間,屋主當然不可能幫裝潢工人投保、還給他放有薪假,因為他們簽定的是定期約聘契約,也就是合作關係只有裝潢期間,裝潢做完後,彼此不相關,沒有雇傭關係..
因此也沒有所謂的勞健保等,當然懂的人一看簽訂的契約,就不簽了,直接找下一家,不懂的就直接簽了,當然公司也是藉此規避風險,以免有人進公司後就擺爛,然後輾不走,要走就要資遣費用,所以到高一尺魔高一丈,總之,簽訂任何文書前都應詳細的看完全部內容,以免到時有冤無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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