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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法律那麼多、雜,豈能強求人民都要知道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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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9 01:01: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律那麼多、雜,豈能強求人民都要知道

 這是一個很奇特的案例,被後方追撞死亡的腳踏車騎士,原本以為自己是被害人,那知最後竟成了被判刑的被告!?

 許姓男子某日深夜騎自行車,在一處昏暗道路,騎著騎著被機車從後方追撞,造成機車騎士死亡,但是,這個事件,法官卻認為,雖然機車騎士沒注意前方路況,但許男的自行車「沒裝反光設備」亦有違規之處,因此,將許男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九萬元,緩刑兩年。

 許男得知判決後,說「我就自己回去塗牛屎(台語意指「自認倒楣」);謝謝法官,相信司法……」但他仍忍不住抱怨:「花了三百元買來,只要為了要往返自家與車站之間的代步車,誰知道要裝反光板啊?」許男回憶當時的情況說:「可能是輪胎爆掉的聲音,害我那一秒鐘以為壓到炸彈,結果我就飛出去,滾了十幾公尺才停下來,這種情形,百分九十九的人,都以為自己是被害人,那知,上了法院以為是去作證的,最後卻成了被告」;此案雖然因機車騎士家屬被有主動提起訴訟,但因有人死亡,全案屬公訴罪,法官仍將許定罪。

 針對這件腳踏車引起的車禍,台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張金安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腳踏車屬於慢車的一種,買來之後就「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也不能載人。違反規定的話,可處罰新台幣一百八十到六百元的罰金,但現在沒有強制規定腳踏車出廠就要有這些設備,腳踏車也沒有考照制度,不能強求民眾知道這些法規。」(終於有人說句公道話)

 有位三十幾年賣車經驗的自行車行老闆就說:「有些客人會覺得反光裝置很醜,所以買車的時候就要求拆掉,不過,我們都會建議加裝LED燈,至少在晚上能讓來往人車注意到你騎著腳踏車接近了,會比較安全。」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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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9 10:01:48 |只看該作者
現在的法官都不會有那種社會跟人情的感覺
誰掛掉好像就變他的罪是隱形的了
而是活著的要去承受這種後果
法律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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