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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如何推定?
我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換言之,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在此期間內之任何一日,如夫妻間有正式合法婚姻關係時,其子女即被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至婚生子女之推定,是否必須夫妻有同居的事實為前提?實務上係採否定說,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妻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例、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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