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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聖體聖事的施行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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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6 01:21: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聖體聖事的施行者

一、祝聖的能力

只有有效地領受神品的司鐸;具有祝聖聖體的權力——信理

華爾道派人士(Waldenses)否認聖統制,並主張一切信友都具有同樣的權力。第四次拉脫朗大公會議反對此見,定斷如下:“惟有有效地領受神品的司鐸,始能祝聖此一聖事”(鄧430;參考鄧424)。特倫多大公會議針對新教人士主張信友具有普遍的司祭職務,而明定獨具祝聖之權的特殊司祭的品位(鄧961,949)。

基於教會的聖統制度,我們必須承認,基督的“行此為紀念我”(路,22:19;格前,11:24)這項命令,是唯獨對他的宗徒們與宗徒們的繼承人而說的。傳承始終曉示我們,基督的這項命令是針對宗徒們與他們的繼承人(主教與司鐸)而發的,而且傳承視他們為神聖奧跡的施行者。聖儒斯定稱他們為“兄弟們的監督”(護教書,1:65),也就是說,主教祝聖聖體,六品副祭分送聖體、酒與水給參與祭獻的信友們,並帶給那些缺席的信友(參考聖西彼連書信,63:14;76:3)。尼西亞大公會議(第十八款)給予六品副祭分送聖體之權,表示他們並無祝聖聖體之權。

從宗,13:1;十二宗徒訓言10:7;13:3;15:1,諸經文很可能得到佐證:初期教會中蒙受異恩的“先知們”也曾舉行謝恩祭獻。我人如相信他們像宗徒們一樣,直接從天主領受了聖召,因而承受了司祭之權,似乎並不違反特倫多大公會議所定斷的道理。

二、分施聖事者

聖體聖事的通常施行者是司鐸,非常施行者是六品副祭(因重要理由,經教區首長或本堂司鐸之許可者)——法,845。

聖多瑪斯將司鐸特權的適當性,基於領受聖體與祝聖聖體之間的連系,天主與世人之間的中保地位,以及對於聖體的尊敬。這一尊敬要求我們接受,非在特殊情形下,惟有司鐸的祝聖過的手才能接觸聖體(神,3:82,3)。昔日信友兼領聖體與聖血時,由主教或司鐸給予聖體,六品副祭給予聖血(參考聖西彼連論背教者,25)。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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