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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2 00:50: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懺悔聖事的功效

一、與天主和好

懺悔聖事的主要功效是使罪人與天主和好——信理

特倫多大公會議聲明:“致於這聖事的力量與功效,這件聖事的實物與功效是與天主和好”(res et effectus hujus sacramenti, quantum ad ejus vim et efficaciam pertinet, reconciliation est cum Deo.(鄧896)。與天主和好不僅包括取消罪惡,而且包括聖化恩寵的授予。實際上,罪之赦免由聖化恩寵的傾注所完成。如果罪人失去了聖化恩寵,這時重新獲得它;如果罪人並未失去聖化恩寵,這時獲得增長。罪之滌除必然與永罰之赦免相連,而罪之暫罰並不一定完全免除。

懺悔聖事的特殊恩寵是使靈魂痊癒的聖化恩寵(鄧695:per poenitentiam spiritualiter sanamur)。獲得免陷於罪所必須的現恩的權利,也與聖化恩寵一同來臨。

二、靈魂的和平

有時,與天主的和好會給予一種附帶的心理功效,即良心的平靜和安謐,以及強烈的精神上的安慰,但並非任何時候,任何人都能得到它們(conscientiae pax ac serenitas cum vehementi spiritus consolatione.鄧896)。

三、功績的恢復(Revival of merit)

以前在恩寵境界完成的善工,若被大罪所毀,其功績得以恢復——一般意見

關於這一點,教會訓導權威並未作任何定斷,不過特倫多大公會議在列舉有功績的善工之必要條件時(鄧842),並未列入恩寵境界毫無間斷的持續。比約十一世在他的聖年文告“Infinita Deimi sericordia”(1924)中,說明懺悔者能“完全重獲因大罪而失去的功績與贈禮”鄧2193。

聖經多處(則,33:12;希,6:10;迦,3:4;瑪,10:42;默,14:13),提及功績的恢復,但是這些經文並無決定性。然而教父們與神學家們幾乎都贊成功績恢復的道理。聖熱羅尼莫對迦,3:4的意見是:“人們說,先為信仰基督而受苦,而後陷於罪惡中的人,如果他繼續陷於罪惡,他昔日的苦難毫無功績可言;但是如果他回到信仰中,回復舊日的虔誠,他不會失去他所忍受的苦難的果實”。聖多瑪斯將功績恢復的道理,基於下列推理:天主所接受的善工,在人陷罪後依舊存在,與以前一樣。但是罪惡阻礙人領受永賞。只要這障礙一除去,善工重新獲得其功效而導人進入永生(神,3:89,5)。

四、附:罪之不能恢復性(No revival of sins)

幾位初期士林派神學家認為寬赦了的罪能恢復舊觀(reviviscentia, reditus peccatorum),我人不能接受這個意見。正如基督無條件地、絕對地赦人的罪,他也給予教會無條件地、永久地赦罪之權。假使罪能重新恢復,那將使人一再告明已蒙赦的一切大罪,而且甚至要重新領受洗禮。某些教父如聖奧斯定、聖大葛利哥裡,認為不忠實僕人的比喻(瑪,18:23等),廣義地談及罪的回復,即藉著一個大罪,原先與天主分離的境界以及永恆的懲罰重新到來(參考神,3:88,1)。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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