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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守交通規則肇事,保險公司不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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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7 00:03: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守交通規則肇事,保險公司不賠

一名男子因開快車蛇行超車,致車輛打滑而發生車禍,雖然車輛投保車體損失險,保險公司以保單條款中之「任意行為所致」,而只理賠第三人責任險,對於車體損失部分,拒絕理賠,被保險人心有未甘,向消基會中區分會申訴……

駕駛違規肇事,構成拒絕理賠的條件嗎?

參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意外事故是故意所造成的,保險公司才可以拒絕理賠,否則,如果是過失行為,保險公司仍然要負給付保險金(理賠)的責任。據報導,本案例當事人因為開快車蛇行超車,引起車子打滑而撞上對向來車,導致一人死亡,二人受重傷,肇事的駕駛人也因「過失致死罪」,被法院判刑一年二個月。

上述案例,要討論的重點,在於「重大過失」,是否屬於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謂之「過失」?有關這個問題,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曾經做過討論,對於「闖越平交道被火車撞死之重大過失,保險公司是否得以拒絕理賠」?法律問題爭議之處,討論時難免各說分歧,本文簡述如下:

一、<肯定說>:認為重大過失幾近於故意,應與故意同等評價,因此,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損害,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

二、<否定說>:重大過失雖幾近於故意,但是仍屬於過失範籌,況且,法律條文中,亦不乏重大過失之字眼,以示與故意及一般過失區別,如果法條未明示區分者,應認為一切的過失行為均包括在內,包括重大過失行為。以闖越平交道而言,除非闖越者是故意自殺而為,否則保險公司仍需負理賠責任。【此派說法,為目前通說所採的見解】。

根據司法院的研討資料,我們衍生出一個問題,就是「駕駛違規行為,是否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呢」?根據統計,十次車禍九次快,而十件車禍九件是違規,如果違規就拒賠,實在是與保險的目的相衝突,而有強人所難之處。如果十件有九件不賠,恐怕以後也沒有人願意事先投保車損險了,反正這樣也不賠,那樣也不賠,誰還想要保險呢?這是多數法學專家共通的看法。不過,因為重大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及受傷,因而負起的刑事責任,卻是保險所不可替代的。

以上分析,僅供網友知識上之參考,駕車仍要小心並遵守交通規則,保險不能保護生命,自律才能保身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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