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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8 00:18: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婚配聖事的功效

一、婚配的連系

聖事性婚約產生婚配的連系,使結婚的雙方連合於一生不可分散的共同生活之中——信理(鄧696)

聖奧斯定將“既不能因夫婦的分離,也不能因與他人結合”而解散的婚配連系(quiddam conjugale)與不可磨滅的洗禮的印記相比(De nuptiis et concup. , 1:10, 11)。然而婚配聖事不像洗禮,並非絕對地不可重領,,而只是相對地不可重領,也就是說,在結婚的伴侶生時,是不可重領的。在婚姻伴侶過世後,可以締第二次和再次以上的婚約。教會按照聖保祿的教訓(羅,7:2等;格前,7:8等,39等;弟前,5:14等),始終堅持夫婦之一逝世後另一位重婚的合法性而擯棄蒙丹派、諾伐軒派與希臘教會的嚴峻風氣(St. Athenagoras, Suppl. , 33: 重婚乃“合乎禮俗的姦淫”;聖巴西略書信,188,第四條)。翡冷翠大公會議在為雅各俾派所頒佈的文告中宣佈,不僅第二次婚配,第三、四次以及一再繼續亦為教會所許可(Cavalleri 1355; 參考鄧424,455;法,1142)。

二、婚配的恩寵

婚配聖事給予婚配雙方以聖化恩寵——信理

特倫多大公會議宣佈:“如有人說婚配……並不授與恩寵,此人當絕罰”(Si quis dixerit, matrimonium……neque gratiam ……conferre, A. S. 鄧971;參考鄧969)。婚配聖事既是處於恩寵境界的人所領受的聖事,由它本身會增加聖化恩寵。婚配聖事所賦予的恩寵以特殊方式有益於聖事的目的:它聖化結婚的夫婦,給予他們超性的力量,使他們能滿全婚姻生活的責任。與聖化恩寵一同蒞臨的,是獲得現恩的權利,這種現恩,“在夫婦二人為盡婚姻生活的職守所需要時,必能獲得”(比約十一世語;鄧2237)。

在士林學派初期與鼎盛時期,許多神學家——如亞培拉(Abelard)的弟子:赫曼(Hermann)、彼得•隆巴、彼得•剛道(Peter Cantor)——與許多教律學家(如The Glossa ordinaria to Gratian’s Decree, Bernard of PaviaHenry of Segusio),由於他們對婚配的聖事性的不確切認識,誤認為婚配聖事雖然是一件防惡得救的方法,但不給予聖化恩寵。聖多瑪斯始終一致利用聖事的概念,告訴我們,婚配像新約的其他聖事一樣,不僅是恩寵的象徵,而且是獲得恩寵的原因(參考護,4:78:Suppl. , 42, 3)。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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