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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1 00:16: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教會法的過去、現在與將來

         天主教會是人的教會,也是天主的教會。她是人的教會,因為「她是一個歷史的社會現實」(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4節),「她超越時間和民族間的界限,向全球發展,並滲入人類的歷史」(教會憲章9節)。她是天主的教會,因為「天主聖神好像教會的靈魂,使教會體制表現生機」(教會傳教工作法令4節)。她也是人文和歷史的團體,因為「這個旅途中的教會在其聖事上和屬於今世的體制上,仍得帶著她今世易逝的面目」(教會憲章48節)。由於基督的賜與,「教會固然擁有全部得救的方法,但卻未曾也不可能立刻不斷地表現出全部行動;故在努力實現天主的計畫時,其行動均有其步驟,甚至有時在順利開展之後,卻又不幸而後退,或停留在一個半成熟或缺陷的狀態中」(教會傳教工作法令6節),因此教會雖然因天主聖神特別的保護,不會走上錯誤的途徑,但是在行動時她常需要革新這個由人組成的體制,以適應時代,因為「教會由歷代經驗中明白,在她和世界的交往中,須不斷成熟之處尚多」(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3節),而且實際上「社會的進步使教會對這體制獲得更深刻的認識,更透朋的解釋,並更適宜地使這體制迎合我們這時代的情形」(教會在現代牧職憲章44節)。然而在每一個時代教會雖然常革新自己以適應時代,但在革新中並沒有忘記了自己的本來面目,自己的宗旨,因此她制定了很多法則,以指示人的生活途徑,不會因著時代的謬說而盲從他人。  

教會法的形成與其所受的影響
              由於教會不是一個自由組合的社團,乃是以人子所流的血作為代價贖回來的基督奧體。宗徒們被召叫的目的也不是只為成立一個新的組織,卻是叫他們在忍耐中產生果實,和遵守主的命令給世界帶來福音。所以教會的法則和其它國家的法則在原則上也有不同。這異點從立法者耶穌的作風和言談中,我們可很清晰地看到。耶穌的演講大都是預示式的,而不是學派的方式,更不是一位元立法者的形式;他演講的內容論及悔改多於教條。耶穌有時也以一位具有權威的姿態出現,例如,耶穌首次遣派宗徒們去傳道時(瑪 10 : 1 - 16),和復活後的耶穌把自己的權力委託給宗徒們:「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樣派遣你們」(若 20 : 21)。總之,耶穌不但顧及向外的傳教工作,同時也未忘了內在的教養天主的子民的要務。

耶穌升天後,宗徒們在傳道時很快便接受了猶太人的法律體制,例如覆手禮。因為當時一位學生完成自己的學業之後,均須經自己老師行覆手禮後,才能成為老師或法官。聖經也指示給我們,當時教會的負責人由於環境的需要,建立了一項新的任務,委託待選的人負責,這便是「七位執事」,他們都是有好聲望,且充滿聖神和智慧的人」(宗 6 : 3),他們也接受了覆手禮,具有權威地去執行他們的職務。由於這新的團體的人數日漸增多,和宗徒們的衰老與死亡,實際的問題便接腫而來。從宗徒保祿的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到,他怎樣接承了社會的體制,以鞏固教會的健全,和使之代代相傳。為了使教會按照創立者耶穌的標準而生存,他教導當時的信友,無論作什麼,都要在主內去完成(哥 3 : 17)。他們都有義務去消滅他們團體中的不良份子(格前 5 : 6);也應有領導者好奸榜樣(得前 5 : 12);他們還要嘗試一切,把握善的,躲避邪惡的,特別要遠離一切遊手好閒,或不接受他們的傳授而生活的弟兄(得後 3 : 6 - 12);他們也應常捐獻一些物質的東西給為他們宣講的人(迦 6 : 6)由於希臘文化的影響廣和猶太人傳統的觀念,加上創世紀的記述,保祿雖然在致弟茂德前書的第二章第九節至第十五節論及女人的地位和任務時,定下了法則,但是我們只可視之為適合當代的一種暫時措施卻不能視之為天主教會的特徵。

從這些由社會環境的影響而帶來的規條,慢慢地演化成為法律。在斐理伯書第二章第一節中我們首次念到監督( Episkoipoi )和執事 ( Diakonoi )的稱呼,「監督」這一名稱也是當時社會民法的一個普通的名稱。在獨立的城市中各政務院的職員都有此稱號;在附屬的城市中那些被上級監督遣來的執事人員也被稱為Episkoipoi。從此可見教會承襲了當時社會的法律與體制。雖然如此這些原則也只是俊來才變為法則。領導者的權威也只是後來才變成了法律上的職務。 從初生的教會至教會初期的教父,我們很難指出法律如何演變。我們只知道在敘利亞的教會,在小亞細亞其它的教會,和在羅馬的教會都有各自不同的管理方法。當時法律的形成,最易瞭解的恐怕就是,一側當時具體的原因影響了某一方面,再後才對整個教會成為一項決定性的法則。總之,在格肋孟教宗的第一封信中,我們已讀到他以法律的觀念來解釋事件;在第二世紀末依來內也設法用法律作為基礎去幫助建立更完美的教會體制。他們的學說都很明顯地來自羅馬行政法的傳統。如果我們從純粹法律的觀點去看,那首席權和最高主教統治權,如羅馬主教的權力,只能由他的學說中產生。教會初期的機制主要地來自羅馬法,但教會成為有社會性與染有政治色彩的特質,卻只在戴克來先Diocletian把偌大的帝國政體代之以一個有系統的完全的君主政體之後,因為當時由於新的文化,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壓力,迫使他改變當代人在精神和物質上的環境。君士坦丁時代,由於君王愛戴教會,當時的主教們不單在社會上享有道德超卓的聲望,而且還能在民事上執行公斷的權力 ( Episcopalis audientia ),由此一個不可避免的事實便促使國家的法律深深的滲入教會了。

的確如果沒有羅馬法作基礎,現行法的很多術語和觀念是難以理解的:例如,法庭Forum,統治權jurisdictio,和品位ordo都源白羅馬法,尤其是現代的樞機團更是羅馬元老院的翻版。

在額我異七世至鮑尼法斯八世,歷史告訴我們,法律的演變不是直線的,卻是四方八面而來的。最大的一個改變就是日爾曼人的入侵,和隨之而來的新的法律觀念。這種新的法律體制對教會是完全陌生的,但對教會的影響卻不小:最顯著的是「私有聖堂」( eigenkirche )和「俸祿」( benefices )的產生。

以後時代的變易,政治的因素等等造成了教宗王國,也創立了很多新的律例。八、九世紀間,在歐西各國,教會法共有百餘種之多;不過當時的法律多是道德律,無法律上的拘束力。十二世紀初,意國法學中心包勞尼亞( Bologna )大學教授葛氏 ( Gratianus )集歷代的法律成書。學者尊之為葛氏律。此外,複有著名的額我略法令全集,保尼法第八法令第六編,和格來孟法令集。十六世紀初,合葛,額、保,格四集而成為教會法大全 ( Corpus Juris Canonici )。直至教宗聖庇護第十於一九O四年三月十九頒佈「艱巨」諭令後,現行法典才著手編纂的工作。至其繼任致宗本篤第十五於一九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聖神降臨節)正式頒佈,並規定翌年聖神降臨節(一九一八年五月十九日)實施。         

現行法的檢討
      現行的法典不但由初期教會承襲古教的遺訓,耶穌基督的訓令,和宗徒們的諭旨,而且還參照羅馬帝國等的法規和法例,以及民間的習慣和風尚,加上各地主教會議的決議和教中傑出著作家建議而戍。無疑地編制現行的法典所經過的年代,和各學者們的努力是可想像到的。這本法典當然好處很多。在法典頒佈後,萬眾歡騰,各國主持教會的樞機及主教等額手相慶之餘,均紛紛修書,馳謝教宗,認為此舉不但為教會法界之榮,並且對治理教會必有極大的貢獻。教外學者也一致稱譽法典之完美,以為法治世界之精華。但是韶光易逝,從一九一七年法典頒佈到現在,在實行法例時常問題叢生,由於時代的改變,新問題更不斷增加,人不單認識自己生存的價位,而且也瞭解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責任。教會自從大公會議後已把初世紀那種以統治權觀念管轄( governed )的方式,和中世紀封建體制原則下統治 ( ruled )教會的方式,改變為參與式 ( participation),要求大家弟般地合作來幫助教會,所以我們在讚頌前人偉績之餘,實不應忘記檢討,以應付現在和將來的種種問題,也使大家明瞭為何教會現在正進行重新修改現行法的工作。

耶穌升天前,不但把對外傳教的使命交給了宗徒們,「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瑪 28 : 19),而且也命他們鞏固教會的內部,作神牧工作:「牧放我的羊群」(若 21 : 16),「餵養我的羊群」(若 22 : 17)。所以教會的工作,換言之,法典的物件也應兼顧向外的傳教工作,和對內的神牧工作;如果把這兩項工作分開,或只著重其一,則教會的發展和健全便會發生嚴重的問題。反觀今日的法典,實在缺少了內外兩方面的兼顧。當然,保護法典的學者以為教法並未禁止神牧的工作,並以之為理由,為之辯護。但是我們若客觀地看法典第六八二條,我們便會瞭解辯護將是多餘的了。此外,教會法的內容和某些法律進行的程式更使人費解:教會由於現行法的體制,等於是在國家中的國家,但這個國家所表現的,除了小部份的例外,卻是歐洲十八世紀的形式。在婚姻案件中很多不必要的程式,使當事人非長期等待得不到最後的決定。法典第一零二二條所規定的婚姻預告,實在使人認為教會法假定本堂內大家已彼此認識。關於主教和本堂神父,法典授與他們極大的權力,並假定他們都是智慧超卓,一切的決定都是合理而可行的;但對於他們的助手—副本堂或助理司鐸,則只在法典第四七六條略略提及,而忘卻他們屬於同一的司鐸品位,並且同樣地正做領導養育天主子民的工作;尤其在該條第七項所言及,在今日看來簡直是一項錯誤—「副本堂屬於本堂神父權下,並由他以父親般的方式去教導他,指引他去管理信眾,還要看視他,此外至少每年一次要向教區首長報告關於他的一切」。的確,美國塔州聖安多尼總主教區輔理主教—立文主教 ( Bisbop Stephen A. Leven ) )在一九六五年十月十六日在大公會議席間說得好:「副本堂或助理司鐸在司鐸職位和生活方案中,為「被忘卻的人」。因為照聖教法典,只有本堂神父有法律上的地位,和管理教友的責任,但是在大的總教區或教區裡,一大半工作的司鐸常是助理司鐸,但是「無庸諱言地,他們做大部份的工作,然而他們卻沒有法律的地位,也沒有什麼權利。」「他們常被稱為小孩,被人以小孩般地對待。但他們並不是小孩,他是一個成年人」,「助理司鐸受挫折的問題,在教會中是嚴重的問題」(鐸聲五五年三月號)。對於女人的地位和任務,在教會中常是問題,她們並未完全享受法典第八十七條所給與的權利。她們從教會中所得到的,只是較低于男人的權利。在很多方面,她們常要等待男人的決定,她們的權利不能和男性領導者相比,在某些情形下她們還比擬小孩:例如法典第二OO四條的規定。第五編論刑法部份,在今天看來,似乎教會以懲罰作恐嚇,迫使人同意並遵守現行法令,但這正表示當代的法學家忘卻了福音的精神,尤其在應避免的絕罰在外教學者看來更覺可笑。在訴訟法中,教會由於金字塔形的聖統體制,對於人權的上訴方式常不如現代民法的法律系統開明……

法學的保護者當然會認為上述各項只是不忠實的描述,實際上他們認為可以加上些注釋,便能迎合時代。但是如果我們沒有忘卻今天社會的進步情形的話,我們必定會承認現行的教會法的缺點很多;比如法律給與我們的觀念,和現代團體性的行動,彼此合作互助,和大家參與教會的新觀念,便是一個例子,因為在法律的體制下,教會內的一切都是從上而下,直線式的,但是現代的很多社會問題,實不容一人獨行獨斷,尤其在教會當地語系化的實行中,西方傳統的觀念更不能強迫東方人接受。

對修正中法典的期望
教會法需要自我革新,而且事實上教會也不停地盡力使它以現代化的面目面世,只不過進行比較緩慢而已。自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結束後,大家都明白現代社會的情形,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急需,所以在將來修正後的法典中,毫無疑問地將會有很大的革新,和很多現代化的表現。但望這項革新和現代化的表現能徹底做到,並且在其法律的本來面目外,同時還顧及神牧與社會雙方面。
法律方面:我們不必多談,因為有合葛氏律和葛、額、保、格四集而成的教會法大全為基礎,更參照現代文明國家的法典,加上專家們的研究與商搐,將來法律的系統自然比現行的教會法更為完美。
神牧方面:耶穌在世時所捨棄的是世間的虛榮,權力、和特權,因此教會不應淩駕基督之上;在法典中,如盡談及權力和特權,便不是福音的精神。法律所規定的各事項應配合實際的環境,和人的能力,不應把目標提得太高,只使人的責任加重,難於或不能達到目的。傳統固然應保存,但並不是一味盲從,所以那些根本不能實現,或難以實行的法律,不必太表面化,使護法和守法雙方均能實行無阻,良心平安。教會雖然是全人類的教會,無民族,地區、階級的分別,但是絕不能因此要求一切的信友在任何方面都一致,所以教會應參照各民族的情形而制定法則。此外為了使教會能更易發展,團體意識必須建立起來。

社會方面:
一、法典應確定權力,指出信友們的許可權;在這許可權內,任何人不能損害它。
二、要確定一切的信友在法律前都是平等的。無論男人或女人,年輕人或老年人,神職人員或普通信友,任何人均不容許以自己的地位干涉他人的權力與自由。
三、團體意識應在法律上清晰地建立,使將來教會的管理再不陷於由一個人獨行獨斷;反之由大家合力去解決。
四、適當的訴訟法應妥為保護,使辯護人,反詰證人,與上訴較高級法庭等等的權利能順利行使;而且教會再不應容忍同一人任律師,判官,陪審官,上訴法官,甚至判決執行人的情形,以免流弊叢生。
五、應特別注重人的尊嚴和自由,因為現代的世界很難明白為何聖事比人還重要。
六、設立專門事務所,以確保冤屈者的補償,使那些受上級欺淩,或受到不公道待遇的人實際得益。
七、教會的普遍法應只是原則性的,細節的條文應由各地主教團決定。
八、在法律的原則中應加上對大眾傳播,自我檢討,和責任的技術化原則。
九、怪誕和不合時宜的,對神職人員的懲戒罰的法律應予取消。因為對非信友會成為惡表,對信友則會成為莫名其妙的奧理,而且在今天根本難以實行。如有必要要停止他們的宗教職權,應經過適當的法津程式。
十、禁書的法令大可不必,因為教會既不能對抗出版商人,反之,禁書令能使該書更為暢銷。
十一、關於婚姻法,法典應參照社會和心理對婚姻認識的原則而修正,使教會法不與民法完全脫節。

結論
        有些人認為權威可以愛的拘束來代替,甚至認為可取消法律。這種論調在現代的社會學家看來,實在太天真了。教會必然需要法律,沒有法律的幫助,今天教會的情形更難以想像;但是法律是為人而建立的,所以應達到利人,而不是礙人的地步。法律只是一個工具,所以法律只應助人,而不應使人失去永生。法律的目的就是「人靈的得救」,基督所立的聖事都是為人的。教會本身就是最大最奧秘的聖事,所以教宗比護十二說得好:「教會無論個別或集體地去訓練人的時候,常應按照基督的法律,並適合當時當地的實際情形,因為這樣教會才能成為人的倫理基礎。教會的目的是那本性良好,充滿基督真理和恩寵的人類,他應受到尊敬和加強」。教宗若望廿三世在召開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時,也特別強調這大公會議將是一個神牧的大分會議,所以將來的法律必會在神牧和社會的雙重原則下建立起來。可能仍不能盡遂人意,但是將是一劃時代的革新。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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