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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協益接獲前董事長吳俊良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二審)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吳俊良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2.事實發生日:103/07/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對前董事長吳俊良案之判決書,重點說明如下:
3.1 原判決關於吳俊良部分撤銷。吳俊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一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仟萬元。
3.2 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行為之不法犯罪所得總額合計為新台幣5億3,610萬9,792元及美金2,308萬3,854元。
4.處理過程:本案仍可上訴,本公司將依訴訟進度,屆時另行說明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視檢察官或被告是否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之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資訊為主。
嘉天下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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