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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契約書攜回審閱 不須先付訂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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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14 09:48: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蘋果日報【倪浩倫╱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購屋會優先考慮預售屋,因為在過戶前,不用繳交房貸,短期內還款壓力較小。
民眾看到自己中意的房子,可向業者索取契約書,攜回詳細審閱。律師提醒,業者不得限制民眾,得繳交訂金才能取得契約書;
且若雙方對契約內容無法達成共識,審閱期內消費者可要求全額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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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麗的樣品屋,加上親切熱情的銷售小姐,常會瞬間拉高參觀民眾對該建案的好感。
只是預售屋不同於成屋,許多資訊如建材配備等,民眾無法實際看到、摸到,故要詳閱買賣契約。


契約審閱期至少5天
預售屋契約內容繁雜,大多數人無法在現場看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表示,民眾可向業者要求將契約書攜回審閱,並有至少5天、最高30天的審閱期,方便民眾充分消化。

前陣子有業者被政府開罰,理由是賣方要求消費者先繳交訂金,才提供契約書。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第4點強調,不能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業者在銷售預售屋時
不能要求購屋人須給付訂金、或一定費用後才提供契約書;以及未提供購屋人至少5天的審閱期,以上行為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預售屋自備款一般分有定簽開,也就是訂金、簽約款、開工款,以及工程期款和交屋款(也稱尾款)。
李永然表示,在沒有受到任何不當限制的合法情況下(依法提供充分審閱期、無要求先付款再提供契約審閱)
一旦消費者支付訂金,儘管尚未正式簽約,但根據《民法》第248條,此舉已推定契約成立
雙方具有履約義務。若因反悔造成買賣中斷,賣者得加倍賠償訂金,買方則要被沒收訂金。


不想買拿不回訂金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有些消費者認為,只要在審閱期內,之前自願付出的訂金
皆可任意要求業者退還,「這曲解審閱期的意義了。」他解釋,審閱期是為讓消費者能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買方可在審閱期內,就內容條款和業者進行討論,「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情況下,可依《民法》249條解約
但若只是純粹不想買,業者可依法沒收訂金,因為付了訂金就推定契約成立。」


陳星宏進一步提醒,若條款內容違反內政部應記載、不應記載事項,無論是否超過審閱期
若業者不願調整,消費者皆可要求解約,拿回全額訂金。
坊間業者為增加客戶購買意願,開發出「大定」和「小定」的名詞。
常見的是請消費者先繳交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的「小定」,幫客戶暫時保留某戶
待一定時間內,回來補足「大定」的訂金額度。其實「大定」和「小定」在法律上皆為訂金
差異只在金額大小,也就是均會推定契約成立。


永慶代銷處長何彥煒說,一般坊間的作法,業者多會退還小定,給反悔不買的消費者、對大定的態度則較強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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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轉分享,提醒大家不要再傻被騙了,預售屋的合約可以帶回家看,不用付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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