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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沒事不得拿槍,更何況是炫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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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15 16:42: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沒事不得拿槍,更何況是炫耀?

一名剛滿十八歲的胡姓男子,昨天深夜沒事拿著手槍在檳榔攤向檳榔西施炫耀,路過民眾發現後打電話報警,警方清查發現嫌犯開的是失竊的贓車,立刻呼叫警網攔截圍捕,警方荷槍實彈出動卅多名警力,最後在嫌犯住處將躲在棉被裡發抖的胡姓嫌犯逮捕。讓警方好笑的是,嫌犯父親目前也因案被通緝,卻因為兒子沒事拿玩具槍炫耀,連累老爸一併被捕。

疑義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5-1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也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5項也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更甚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在台灣,在未經許可前,仍不得持有或寄藏手槍,更何況是炫耀?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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