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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的婚姻
伊斯蘭教關於婚姻規定了四項必備條件:
1、信仰統一
婚姻的構成必須要有共同的信仰,這是建立美滿婚姻家庭的首要條件。因為信仰是人生觀、價值觀產生的基礎,如雙方無共同信仰及生活、飲食方面互異,不同的信仰會產生不同的人生觀和不同的價值觀。簡言之,因為有了共同的信仰、言語和愛好,對建立一個和睦、團結的家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所以結婚男女必須都是“穆斯林”。
《古蘭經》告誡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真到她們通道。……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通道。”(2:221)
信仰問題,是一個原則問題、根本問題。尤其是婚姻方面必須堅持這個原則,至於相貌,則在其次。它要求穆斯林在選擇配偶時不要注重門第、地位、民族、血統、地域……等表面的東西,而要看信仰、志向等本質的、內在的品位。正是由於這一特點,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膚色的界限,這樣便加快了穆斯林的發展,壯大了穆斯林的隊伍,從而保證了穆斯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男女雙方自願
由男或女向對方正式求婚,阿拉伯語稱之為“依紮布”即允婚,被求婚的一方接受這一要求,正式表達允諾,阿拉伯語稱之為“蓋比勒圖”;求婚與允婚均須由雙方用語言明確表達出,並須有人作證。結婚的男女,要徵求家長(主婚人)的同意,但家長不得強迫包辦子女的婚姻。
布哈裡聖訓記載:有一天,一位姑娘對真主的使者說,她的父親逼著她嫁給她弟兄,應該怎麼辦?穆聖說,就照你父親的安排辦吧。如果我不同意,也必須照辦嗎?那麼,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你可以嫁給你所喜歡的一個人。這個女子說,其實她同意了這門婚姻,她只是想知道,最後的決定是父親有權,還是她自己有權。在伊斯蘭教法中,婚姻是人生大事,男女雙方必須以自主為原則,但也要重視父母的意見,爭取父母的同意和支持。如此才能組成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才有益於國家社會。
穆聖時代,有一個叫舒爾布的男子曾向一個婦女求婚,穆聖問他:“你見過對方沒有?”他回答:“沒有見過。”穆聖說道:“你應該去觀察一下,因為雙方見見面,能促進彼此之間的感情。”於是他帶著穆聖的旨意來見她的父母,可是兩位老人對青年男女互相見面似乎很不高興,而深居閨房裡的姑娘聽到外面的談話後,卻說道:“既然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那麼你就來看看吧。”於是,他見了她,經相互瞭解,終成眷屬。可見,伊斯蘭是允許有結婚誠意的男女雙方相互見面,相互瞭解的。但這也不是漫無邊際,毫無約束的,這一切都必須在伊斯蘭法律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內進行。
3、聘禮
聘禮,阿拉伯語“麥亥爾”的意譯,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瓦直布)。我國部分地區的穆斯林,只在結婚的當天履行象徵性的贈予。婚姻實質上也是一種男女雙方之間的契約,訂立契約,一方面需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以證明該契約的成立。所以婚姻這種契約要求的聘禮,也即相當於“訂金”,證明了婚姻的成立。因此,古往今來,穆斯林男女締造婚姻,男方必須給女方送聘禮,男方所送的聘禮,女方需同意,但是伊斯蘭教的聘禮絕非買賣婚姻《古蘭經》啟示:“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作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穆聖說:“婚書越簡單越好,聘金應以男方能力和女方情誼為定,一枚鐵戒指或一把棗,都不算少。”阿裡娶法蒂瑪時,他身無分文,僅以副盔甲作聘禮。還有一個人,一貧如洗,一無所有,連一條多餘的褲子都沒有,於是穆聖讓他教未妻幾段經文,作為聘禮。可見,聘禮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經濟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給,只要適度適當,量力而行即可。聘禮的形式和數量沒有限定,任何東西能使新娘滿意就可以,如一定數量的現金、首飾、房產等。
4、證婚人
證婚,當男女雙方經相互瞭解,準備正式結婚時,必須有多少兩個證人作證,要求在場的人聽見男女雙方的求婚、允婚的明確的語言表示,作證男女雙方同意結婚,阿拉伯語為“舍哈代”。具備了以上條件和程式,男女雙方即結成夫妻。這是構成婚姻關係的有效條件,體現了婚姻是自主、自願的,並當眾宣佈雙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會的承認(領取“結婚證書”)。
《古蘭經》指出:“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人作證;如果沒兩個男人,那麼,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申請一個男人和二個女人來作證。”(2:282)穆聖說:“沒有作證就沒有婚姻。”又說:“沒有監護人在場的婚姻是不嚴肅的。如果找不到監護人,可以請當地的伊瑪目代理。”
中國的穆斯林在舉行婚禮前,由阿訇依據教法規定主持婚禮,首先征得男女雙方表示其婚姻為自願結合,有兩名證婚人在場作證,並取得雙方家長允許,正式宣佈婚姻有效。結婚時,用阿拉伯語念“尼卡哈”詞並寫“伊紮布”結婚證書。此時穆斯林男女間的婚姻關係為符合教法規定的有效婚姻。
婚姻中的禁律
《古蘭經》:“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麼,你們無妨娶她們。真主還嚴禁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懲罰。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4:23)
有人給穆聖說媒,女方是穆聖的堂妹罕姆則。穆聖說:“使不得,她是我乳兄的女兒。乳親與血親有同樣的禁忌。”又說:“侄女與姑母,不能同嫁一夫。甥女與姨母,不得共嫁一婿。”這些禁令都是針對蒙昧時代的的亂婚行為而發的,旨在維護人倫,提倡優生優育。
婚前的合對生肖八字、擇日定時等乃是非穆斯林的迷信習俗,伊斯蘭教斷定為“庫夫勒”,絕對禁止。
有限多妻制
值得提出的是伊斯蘭婚姻制度中有一個特例——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並限制多妻。通常,絕大多數穆斯林過的是一夫一妻的生活,但多妻是有條件的。《古蘭經》指出:“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麼,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麼,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4:3)穆聖嚴厲地指出:“誰娶了兩上婦女為妻,而偏愛一個,嫌棄另一個,那麼,在復活日誰的身子將被撕成兩半。”可見,伊斯蘭雖然允許多妻,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一夫多妻是伊斯蘭婚姻制度中的特例,而不是通則,不可濫用。
離婚
伊斯蘭教允許離婚,但強調:“離婚是在真主允許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討厭的事情。”(聖訓)如果一方提出離婚,經公證人調解後無效,女方要“期待四個月”後再嫁。伊斯蘭在強調婚姻的嚴肅性、神聖性、穩定性的同時,又承認婚姻的變異性,允許人們在各種努力都失敗的情況下,採取萬不得已的手段——離婚,但又告誡人們謹慎對待,不可草率從事。
聖訓記載,塔比德的妻子佳密拉來到先知穆聖那裡,訴說她婚姻的不幸。她說,塔比德是一個很好的男人,人品也不錯,但是因為宗教信仰的不同,她無法同他生活在一起。她向穆聖請示,是否可以把塔比德送給她的嫁妝一個花園還給他,要求解除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穆聖同意了佳密拉的請求,讓他們離婚,使佳密拉獲得了自由。
一個美好社會是從家庭開始的,一個美好家庭是從婚姻開始的,一個美好婚姻是從男婚女嫁開始的,結婚是每個穆斯林的社會義務,也是每個穆斯林對安拉應盡的宗教義務.
來源:伊斯蘭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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