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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在住宅區,飼養販賣貓狗製造的汙染,無法可管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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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25 00:01: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在住宅區,飼養販賣貓狗製造的汙染,無法可管嗎?

按「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至第2項、第25-1條定有明文,是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則按次處罰之。從而本案,得先查明其有無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苟未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本案提問人自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各縣市政府處理。

惟動物保護法,乃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而制定,其雖有「寵物之管理」及「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等章節,惟對於飼養販賣貓狗所生之噪音及惡臭之事項並未規定,是有關噪音及污染問題,自應從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第7條:「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三、營業場所。…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第15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第60條:「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規定。

至於貓狗之糞尿、屍體等廢棄物問題,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第12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等規定。所以在住宅區,飼養販賣貓狗製造的汙染,並非無法可管。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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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28 23:30:30 |只看該作者
立院已於上會期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了...
立院主張寵物居住權之修訂...
也就是說住宅社區不得限制住戶飼養寵物.社區大樓連特別法都不能定...
所以社區大樓可飼養寵物...
至於噪音法及公共衛生法令罰不到飼養寵物之住戶...
因為噪音法須由環保局自行前來做噪音測量分貝才算數...
所以當寵物製造噪音時..當你報請環保局前來測量分貝之時...寵物又不叫了...所以沒有用的....
至於惡臭又更難認定了...因為每個人的適應度不一樣...所以也是無解...
本人深入研究大樓管理及任何有關法令...
終究一句話....社區大樓管理不是局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生活規約...
而是包含了民法.建築法.土地法....等太多法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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