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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改裝排氣管須申報「擾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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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2 18:39: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洪振生╱屏東報導】許多車主都有被警察攔檢的經驗,其中,改裝汽車車主特別擔心排氣管、喇叭等零件遭到警方開單。「奇怪了,變個造形又不影響行車安全。」車主陳田志不解排氣管加大就受到異樣眼光,還得吃罰單;尤其法令上連換雨刷、照後鏡這種雞毛蒜皮事都要管,讓許多車主大呼:「政府未免管太多!」


換照後鏡也要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汽車各項異動,未申報登記,及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和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緻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900元至1800元罰鍰。然而走進大賣場,汽車零件琳瑯滿目,從電瓶、照明燈、雨刷和照後鏡等,應有盡有,政府準許賣家隨意販售汽車零件,但買家任意換裝可得花錢消災。
陳田志不滿地說,現在雨刷和照後鏡到處有得買,換組雨刷幹嘛還去申報異動,「太擾民了吧!」原廠照後鏡後視角度有限,許多死角不易察覺,轉彎時容易發生與後方左右兩側來車擦撞,買新車的車主多會要求業務員換上廣角效果的加長型照後鏡。且許多汽車業務員也都會為車主換廣角鏡;這種不合時宜的法令早就該修。

「要民眾多花錢」
汽車保養廠老闆阿偉也舉例說,一般民眾將原有鹵素燈改為氙氣燈,基本上不影響行車安全,政府卻要求車主申報變動原有零件規格,這些規定無異是變相要民眾多花錢。
汽車零件代工達人阿志指出,許多車主喜歡改「大砲(排氣管)」和喇叭,或許粗大排氣管造形誇張了點,但隻要噪音合於標準分貝數,也不影響安全,搞不懂政府為什麼要管?

車輛改裝罰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汽車有下列情形者,處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緻影響行車安全
資料來源:屏東縣交通隊


政府回應
屏東縣警察局交通安全組長陳柏年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確有適度修訂必要,雨刷、照後鏡和燈光其實隻要不影響行車安全,目前警方執法時會有一定彈性。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東監理站表示,為避免爭議,取締排氣管、喇叭和燈光改裝時,都會與警方、環保局聯合查緝,確認有噪音、環境污染才開單。不合時宜的法令也會建議修法。屏東監理站指出,汽車車燈顏色主要為白色和淡黃色,若擅自變更顏色、仰角或亮度,易造成他人安全顧慮,因此申報檢驗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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