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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有關交通事故權益主張問題?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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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7 16:58: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有關交通事故權益主張問題:

問:
對方承認是自己的錯
也跟警方做筆錄時坦承自己沒看到
我媽是騎腳踏車騎在人行道旁
乘客上下車後公車司機沒看到我媽就從後面撞上去
輪胎輾過腳掌就像照片上那樣
我也到交通警察局調現場圖
只是要跟對方談理賠時不知道要如何談

本人答覆如下:
對於有關令堂發生此一憾事,有關個人淺見看法已甚為綦詳提出說明故不略述。
至於您提到「如何談判?」乙節,應該是說如何向肇事者請求履行賠償「侵權損害賠償~民;184條~之民事和解。」這簡而言之,如果肇事者承認自己顯有過失,並願意負起所有責任那被害人可以協議請求給付金額如下(如果被害人傷害情形為重傷害者、則加害人必須接受公訴人依據刑法重傷害之罪訴追~刑;10條~普通傷害為~刑;284條~)。
一、醫療費用:需依據健保醫療給付收據支付,如果為重大難治之傷害並且有健保局開立「重大傷殘手冊為重傷害」,但以上所提之醫療費用,可由肇事者依據強制險規定申請理賠給被害人。
二、生活上必須支出:被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包含腳踏車、醫療復健器材(如拐杖)、工作薪資所得、年終考績獎金、看護費(新竹地區每日新台幣2、200元)、醫療補助藥(食)品(需有醫師囑託購買證明)、復健治療往返醫院之交通費、所有手術持續醫療等等費用支出均由肇事者必須負擔。
三、精神撫慰金:即因本次之事故是否有造成身心上之傷害,這必須非常具體並且要有精神科醫師所開立之證明舉證再由被害人向加害人求償。
以上就是站在被害人家屬立場可以向加害人爭取的侵權損害賠償費用案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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