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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車禍來受傷,宜先打刑事官司,後打民事要求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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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9 20:04: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交通車禍來受傷,宜先打刑事官司,後打民事要求償

壹、案例問題
我遭人駕車撞傷住院,對方於警局作完筆錄後竟不理不睬,請問我該怎麼辦?該採取什麼途徑向對方求償?若對方仍不賠錢,可否讓其被抓去監獄關起來?



貳、法律解析
你得先決定要用何種社會方法來處理?據我所知,一般人會有二種選擇途徑。一是找「有夠力的人」出面解決,以私下和解方式來處理賠償事宜。一是尋求法律的途徑解決,即『官司』,找警察移送、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再把對方送監服刑。此事,作者建議依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畢竟你所遭遇的,是涉及車禍糾紛的法律問題,仍宜依法律的標準來處理為妥。而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又可分為刑事和民事二部分說明。第一是刑事官司的部分,可採取如下的步聚:
  1、到警察局提出告訴:你可以用書面寫刑事告訴狀,或口頭作筆錄的方式為之,記得,你必須在車禍發生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因逾告訴權行使期間而失效。警察受理你的傷害告訴後,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另外,你也可以不用透過警察,直接到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是法院)遞交刑事告訴狀或按鈴申告作筆錄。
  2、到地檢署開偵查庭:你的過失傷害案件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會發通知開庭。因過失傷害係告訴乃論罪,所以檢察官會先問你,是否願與對方達成民事上賠錢和解,若你認為對方沒誠意不願和解,檢察官會調查對方是否有過失責任,如對方真有過失、再加你提出受傷診斷書,檢察官就會將對方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交給法官接手處理。
  3、到法院開審判庭:檢察官若是用「起訴」程序把你的案件交給法官,則法官會通知你開庭,聽你的意見,作為判決量刑的參考。若檢察官是用「聲請簡易判決」程序把案子交給法官,原則上法官不會再通知你來開庭,直接作出判決。這種簡易判決程序,判決的刑度通常是比較輕的,通常是被告在檢察官那邊已經認罪才適用。至於民事求償可於檢察官將刑事部分起訴後,再於刑事庭法官開庭時,當庭雈獢y附帶民事起訴狀』(可免繳起訴費),請求對方賠償看病的醫藥費、少領的薪資、慰撫金。司法實務上,駕車撞死人或撞傷人的,如肇事者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錢和解,法官量刑會較重,故建議肇事者,應儘可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才比較有可能免去牢獄之災。
  4,讓對方入獄服刑:一旦法官判決被告有罪確定(一審判決未在規定時間內上訴,或上訴被二審駁回),若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且未緩刑,亦不能易科罰金,對方就得入監服刑。但別忘了,你的目的是要對方賠錢,不是要把對方抓去關。所以,打刑事官司只是手段,其目的還是在向對方索賠醫藥費。若對方真的連被關都不怕,你只好打民事官司。 
  第二是打民事官司來索賠:若採此途徑,請你記得先查詢對方有無財產,若有財產,你先向法院遞交民事假扣押聲請狀,並交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查扣對方的財產。再遞民事起訴狀給法院,請求法官判決對方賠錢,賠錢項目有醫藥費、薪資所得、撫慰金。換言之,要先扣到財產,再打民事官司。否則,縱使你打贏,對方沒有財產,仍無法獲得賠償,結果到頭來一場空。
  總之,若對方不願與你和解,記得,現在你要做的第一件事,先拿醫院診斷證明到警察局或地檢署,提過失傷害告訴,然後等檢察官的通知開庭。如果檢察官為你提起公訴後,你可於刑事庭法官第一次開庭時再提起附帶民事,就可不用繳納裁判費,省下一筆錢。

資料來源:摘錄法務部法律常識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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