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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takiz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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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抒發] 最要好的朋友竟強迫和我妹妹........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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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4-8-10 14:46:16 |只看該作者
jiangchris827 發表於 2014-8-10 13:09  
這種事情先告了再說阿~~恨他也要法庭見

也是
先告在說
我快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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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4-8-10 15:02:56 |只看該作者
告他拔!!! 朋友就算在喜歡 也不能用硬上的!!!

這不叫朋友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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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4-8-10 15:25:49 |只看該作者
ken730527 發表於 2014-8-10 15:02  
告他拔!!! 朋友就算在喜歡 也不能用硬上的!!!

這不叫朋友了...唉

簡直是畜生
妹妹都還沒交過男朋友
第一次卻是這樣.....
我已經在想辦法找出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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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4-8-10 15:54:56 |只看該作者
老實說做事情太草率
一個月了,不能再拖了,要做的清單如下
1. 當初確認衛生紙或你妹的內衣褲是否有保留下來? 證據要保全.
2. 大樓是否有監視器,快去問管理員是否有洗掉了,立即拷貝出來
3. 調出你家附近的監視器,找尋他的車牌的機車,快去找轄區警員或里長幫忙
4. 後來一連串的找畜生的通聯記錄,若是電話要錄音下來,或是用傳簡訊或Line的方式,留下對他不利的證據,如詢問他為什要做那個事情,逼他露出馬腳,作為通聯證據
5.迅速要你妹到醫院驗傷,開立驗傷證明單
6.不管你要不要報案,立即至警察局備案
7.立即打電話給社會局,就會有人幫忙了
8.絕對不要笨到私下和解,這是刑事附帶民事,要和解也是用刑法附帶的民事賠償,也就是刑事罪一定要提告,否則到時對方耍賴,你什麼都沒有
9.要搞清楚,這是公訴罪,你不應該還在慢慢想、慢慢拖



你要做的事情很多,已經沒有時間可以慢慢想了,不知道法律條文嗎,下面自行參考
----------------------------------------------------------------------------------------------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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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4-8-10 16:02:0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妶翎 於 2014-8-11 14:51 編輯

唉,網路上真真假假,
竟然為了不知道虛實的事情大動肝火,
真的是浪費時間浪費精力。

點評

KK熊  翎修行不夠啊 也許是 可能不是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時間能讓妳看清更多 呵呵  發表於 2014-8-11 10:58:29
有些歐巴桑好可怕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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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4-8-10 16:09:00 |只看該作者
一定要告的阿..

妹妹被傷害了..怎麼會這樣處理呢??

實在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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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4-8-10 16:13:30 |只看該作者
雖然是死黨,但他沒在乎它是你妹,所以他也沒把你當成死黨,我認為要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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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4-8-10 16:13:36 |只看該作者
bluestone2 發表於 2014-8-10 15:54  
老實說做事情太草率
一個月了,不能再拖了,要做的清單如下
1. 當初確認衛生紙或你妹的內衣褲是否有保留下 ...

我妹滿18了
有  有在調監視器了
現在在蒐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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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4-8-10 16:17:10 |只看該作者
這一定要告他! 別放過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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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14-8-10 16:18:02 |只看該作者
妶翎 發表於 2014-8-10 16:02  
你真的以為好朋友死黨親戚這層關係就不會去傷害別人嗎,
欺騙都是從好友開始騙的,這年頭甚至還有親兄弟姊 ...

我當時在國外我怎麼保護啊
我妹也是事發後幾天才說
而且 在國外已經開始在找人了
現在父母有點年紀 父親又有心臟病
才沒和家人說
但我已經在採取行動了
只是我妹閉門不出
聽到我的聲音也在怕
我現在也很煩呀
妹妹在逃避
我正在幫她承擔處理
很累說
跑醫院跑法院
妹妹沒去報案法院也沒有辦法走
現在真的是一團糟
有在找醫生了
希望妹妹好轉

點評

妶翎  嗯!好一句我當時在國外我怎麼保護啊!我沒話說了,只希望你妹妹可以自己振作,因為沒人幫的了他,保護的了他。  發表於 2014-8-10 19: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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