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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處理程序簡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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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5 01:02: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4-9-5 01:04 編輯

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處理程序簡介

小智與朋友皮小丘在台北市區開車,途中經過一條較為狹窄而有併排停車的道路時,一台摩托車從後面呼嘯而來,想從他們的車子與併排的車子中間超車,卻因縫隙太窄擦撞到小智的車子,摩托車騎士也因而倒地受傷。

一、車禍發生時,小智他們應該如何處理?

交通部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對此有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一)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因此,交通事故發生時,肇事者首先應救助傷者,並立即報警。

二、小智報警後,分局員警來到現場,警員卻推說交通大隊還沒到達前不負責處理,這時小智該怎麼辦

交通事故發生的處理機關,是各最近警察(分)局及交通大隊,而這兩個單位的權責劃分,依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大致區分如下:
(一)由雙方共同負責者:1.保持現場與傷亡救護(先到場者先進行):2.故障之排除、現場資料的搜集,由交通大隊為主,分局協助辦理。3.肇事逃逸車輛之追察,肇事案件之司法處理(含死亡驗屍之通知與處理等)由分局負責,交通大隊協助並提供資料。
(二)由分局負責者:1.刑事案件(如致人死傷、車輛毀損等);2.汽車違警、違規由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理,慢車違警違規由分局處理。
(三)由交通大隊負責者:現場勘查與肇事情形報告(含司機及有關人員初步詢問筆錄,但不得辦理調解)。

因此,如果遇到像小智這樣的情況,可以根據上面的規定要求分局警員進行像是保持現場及傷亡救護等的初步處理。

三、警察要求小智儘速移除現場以免妨害交通,在移除現場之前,小智可以要求處理機關勘查些什麼

為了查明肇事真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處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之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查、蒐集事證、詢問關係人,予以分析研判,究明肇事真相:(一)事故發生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被害人及肇事相關車輛於事故後在現場之位置及形態。(五)肇事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之確定。」勘查之結果,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之勘查蒐證,應儘量使肇事當事人及證人在場會同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翔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肇事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筆錄。」而就第2項所制作之現場圖,依據第3項規定並應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認。

在本案中,由於交通事故的造成一部分是因為路邊的併排停車,所以小智更應該要依據上述規定要求警察詳細勘查現場周圍環境狀況,否則併排的車輛一開走,就難以追查併排車主的責任,那麼所有的肇事責任可能就會落到小智身上。

四、現場大致處理完畢後,如果警察要求扣留小智的車子,小智該怎麼辦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處理機關如果認為肇事車輛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得暫予扣留處理。為了維護車主的權益,法條並規定應發收據予駕駛人,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及扣留原因。而扣留的期間至多三個月,且扣留原因消失後,處理機關應即發還車輛,這部分也是車主應該要注意的。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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