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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大筆遺產的民眾,依稅法規定必須申報繳納遺產稅,財政部昨(4)日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如果缺現金無法一次繳納遺產稅,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分期繳納,最長可分3年繳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如果應繳稅額超過30萬元,一時無法全部繳清,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年。
王玠琛說,遺產稅可分期繳納,是財政部的便民措施之一,也一直是繳遺產稅民眾獨享的一項權益,原因是不少民眾繼承的遺產並非現金,而是房地產、股票等財產,常必須財產出售後,才有現金繳稅。
財政部過去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時,將民眾分期繳納的時間從2年延長為3年,讓繼承財產的民眾,可以有更長一點的時間籌錢繳稅,不至於因為碰上不景氣,迫於分期繳稅期限到了,必須賤賣變現。
台北國稅局曾遇過一案例,曾老先生不幸於今年1月過世,身後留下不動產給繼承人,國稅局核定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達126萬元,繳納期限為今年4月25日為止,由於繼承人手邊無現金可繳稅,便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繳7萬元稅款,並加計利息147元。
國稅局官員說,申請遺產稅分期繳納,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為止,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核准分期繳納後,當有一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分期的權利,並將就全部未繳清的餘額,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在10日內繳清,如逾期仍未繳納,則會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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