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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限定與拋棄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 2008.12.02 02:33 am
我國目前的繼承制度,包括概括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概括繼承」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所有遺產與債務。我國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就適用概括繼承。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可以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適用不知道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拋棄繼承」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全部的遺產與債務,適用在被繼承人負債多於遺產的情況。
例如甲君有50萬元財產、100萬元負債,在甲君死亡時,繼承人乙君即適用「概括繼承」,同時繼承50萬元遺產、100萬元負債;若乙君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則僅須就繼承到的50萬元償還債務,不用償還剩餘的50萬元;若乙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就同時拋棄50萬元遺產與100萬元負債。
【2008/12/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未防止未成年人不懂拋棄繼承因而負一大筆債務。
立法院已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繼承了多少財產,才必須還多少債務。
在民法修正以前,如果已經還債,在民法修正後不能再要回來,目的是為了兼顧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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