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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出租人何種情形下可以提前解除租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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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03:22: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出租人何種情形下可以提前解除租約?

有三種大狀況下,出租人是可以提前解除契約:

一、民法第440條,當承租人超過二個月房租未繳時,出租人便可解除租約。

二、民法第443條,出租人若有跟承租人約定好不可將房屋做轉租動作時,而承租人違反此項約定,出租人是可以提前解除租約。

三、土地法第100規定: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出租人有符合上述狀況時,是可以提前解除契約的。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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