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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辦理拋棄 由次順位申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11.12 04:16 am
嘉義市游先生問:其父親於103年8月死亡,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
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繼承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繼承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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