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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貨物既出,是否真的不能退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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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0 00:29: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貨物既出,是否真的不能退還?

  如果該貨物真的本身有瑕疵,若是郵購買賣或訪問尚有不具理由皆可退回的七天鑑賞期。若有店家依相關規定意圖免除消費者的七天鑑賞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主張該契約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而若是一般商品,尚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據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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